公司法指標案例

精選 222 宗 公司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26/2000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UD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於1999至2000年間進行債務重組,並獲法庭批准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Schemes of Arrangement))。由於重組進展緩慢,方案管理人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Modifications))以引入「全球解決方案 (Global Solution)」。同時,集團成員之一 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 (Dockyard) 於2002年被頒令清盤。清盤人質疑 Dockyard 的資產是否仍受原方案約束,並反對將其納入修改方案。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30/2000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UD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於1999至2000年間進行債務重組,並獲法庭批准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Schemes of Arrangement))。由於重組進展緩慢,方案管理人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Modifications))以引入「全球解決方案 (Global Solution)」。同時,集團成員之一 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 (Dockyard) 於2002年被頒令清盤。清盤人質疑 Dockyard 的資產是否仍受原方案約束,並反對將其納入修改方案。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32/2000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UD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於1999至2000年間進行債務重組,並獲法庭批准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Schemes of Arrangement))。由於重組進展緩慢,方案管理人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Modifications))以引入「全球解決方案 (Global Solution)」。同時,集團成員之一 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 (Dockyard) 於2002年被頒令清盤。清盤人質疑 Dockyard 的資產是否仍受原方案約束,並反對將其納入修改方案。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28/2000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UD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於1999至2000年間進行債務重組,並獲法庭批准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Schemes of Arrangement))。由於重組進展緩慢,方案管理人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Modifications))以引入「全球解決方案 (Global Solution)」。同時,集團成員之一 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 (Dockyard) 於2002年被頒令清盤。清盤人質疑 Dockyard 的資產是否仍受原方案約束,並反對將其納入修改方案。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11/2000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UD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於1999至2000年間進行債務重組,並獲法庭批准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Schemes of Arrangement))。由於重組進展緩慢,方案管理人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Modifications))以引入「全球解決方案 (Global Solution)」。同時,集團成員之一 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 (Dockyard) 於2002年被頒令清盤。清盤人質疑 Dockyard 的資產是否仍受原方案約束,並反對將其納入修改方案。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24/2000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UD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於1999至2000年間進行債務重組,並獲法庭批准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 (Schemes of Arrangement))。由於重組進展緩慢,方案管理人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Modifications))以引入「全球解決方案 (Global Solution)」。同時,集團成員之一 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 (Dockyard) 於2002年被頒令清盤。清盤人質疑 Dockyard 的資產是否仍受原方案約束,並反對將其納入修改方案。

TANG MAN KIT AND ANOTHER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

CACV137/2002Cheung JA, Hon Yeung JA and Hon Chung J12/5/2005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Employment and LabourCompany LawAppeal

本案源於原告於1990年提起訴訟,旨在收回華人模範鄉(「該鄉」)所擁有的土地,該土地被被告協興木業有限公司佔用。原告聲稱該土地以按年租賃方式租予被告,並已於1986年4月10日發出遷出通知書,於1986年12月31日終止租賃,但被告在租賃期滿後非法佔用該土地。被告辯稱,該鄉經理於1966年同意將土地租予鍾先生,並於1974年將該協議轉讓予被告公司。被告曾兩次嘗試阻止訴訟進行,包括質疑原告的法人地位及經理的授權。其後,地政總署於2000年8月承認該鄉為《新界條例》(「NTO」)第15條下的「堂」(T'ong),並追溯承認原告經理的任命。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AND OTHERS

HCA3291/2003Saunders J3/4/2007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是一宗雙重衍生訴訟 (double derivative action),由少數股東代表公司控告主要股東及其他相關方,指控他們在複雜的商業交易中採取行動,損害公司及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使主要股東獲益。原告少數股東向第一、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公司)申請披露文件 (discovery)。裁判官 (Master) 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必須披露文件,但拒絕向公司發出命令。原告就此決定提出上訴,要求公司披露文件。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OTHERS

HCMP74/2004Lam J7/4/2005
Civil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TortCompany Law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OTHERS

HCA2802/2003Lam J7/4/2005
Civil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TortCompany Law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OTHERS

HCA4651/2002Lam J7/4/2005
Civil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TortCompany Law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FULL WISDOM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v. 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CO LTD AND OTHERS

CACV266/2003Ma CJHC, Le Pichon and Cheung JJA29/4/2004
Civil LawContract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由Traffic Stream BVI發行、由第四原告JPMorgan Chase Bank擔任受託人的1.19億美元高級有抵押票據(「票據」)。票據旨在為中國大陸的收費公路基礎設施項目融資,這些項目透過香港公司(第一至第四被告)與中國大陸實體簽訂合資合同。第五至第七被告為香港公司的董事及秘書。由於Traffic Stream BVI未能履行票據下的付款義務,第四原告根據股份抵押(Share Mortgage)條款,委任第一至第三原告為香港公司董事,並尋求聲明性命令及要求交出公司文件。被告方提出合資合同因中國國務院通知而無效,構成共同錯誤(mutual mistake)的抗辯。

TO PUI KUI v. NG KWOK PIU AND OTHERS

CACV281/2012Lam VP, Kwan and Barma JJA20/8/2014
Civil LawCompany LawEvidenceAppeal

本案涉及一個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原告是已故吳寶森的遺產管理人,亦是所有個別被告的母親。爭議核心是第九被告公司(Confederated Assets Group Limited, CAGL)的股權。家族重組方案中,CAGL是其中一個公司載體。1997年3月3日,CAGL的股份根據董事會決議分配給家族成員。存在兩份決議版本,即「原始決議」和「官方決議」,兩者分配給原告和父親的股份數量不同。原告質疑「官方決議」的有效性,聲稱其為偽造文件(股份分配爭議)。此外,原告還質疑父親在CAGL中20股股份的轉讓(股份轉讓爭議),聲稱轉讓文件是偽造的。原審法官裁定「官方決議」有效,但認為股份轉讓文件無效。

TO PUI KUI v. NG KWOK PIU AND OTHERS

CACV1/2013Lam VP, Kwan and Barma JJA20/8/2014
Civil LawCompany LawEvidenceAppeal

本案涉及一個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原告是已故吳寶森的遺產管理人,亦是所有個別被告的母親。爭議核心是第九被告公司(Confederated Assets Group Limited, CAGL)的股權。家族重組方案中,CAGL是其中一個公司載體。1997年3月3日,CAGL的股份根據董事會決議分配給家族成員。存在兩份決議版本,即「原始決議」和「官方決議」,兩者分配給原告和父親的股份數量不同。原告質疑「官方決議」的有效性,聲稱其為偽造文件(股份分配爭議)。此外,原告還質疑父親在CAGL中20股股份的轉讓(股份轉讓爭議),聲稱轉讓文件是偽造的。原審法官裁定「官方決議」有效,但認為股份轉讓文件無效。

TO PUI KUI v. NG KWOK PIU AND OTHERS

HCMP2466/2012Lam VP, Kwan and Barma JJA20/8/2014
Civil LawCompany LawEvidenceAppeal

本案涉及一個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原告是已故吳寶森的遺產管理人,亦是所有個別被告的母親。爭議核心是第九被告公司(Confederated Assets Group Limited, CAGL)的股權。家族重組方案中,CAGL是其中一個公司載體。1997年3月3日,CAGL的股份根據董事會決議分配給家族成員。存在兩份決議版本,即「原始決議」和「官方決議」,兩者分配給原告和父親的股份數量不同。原告質疑「官方決議」的有效性,聲稱其為偽造文件(股份分配爭議)。此外,原告還質疑父親在CAGL中20股股份的轉讓(股份轉讓爭議),聲稱轉讓文件是偽造的。原審法官裁定「官方決議」有效,但認為股份轉讓文件無效。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AND OTHERS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939/2015G Lam J30/1/2018[2018] HKCFI 194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糾紛。原告人為CSI的員工,其股份由第一被告張才奎及第二被告李延民託管。2015年,法院應原告人申請,委任接管人(Receivers)接管CSI的45.63%股份。其後,大部分原告人(2,142名)與第三方簽訂股份買賣協議(SPAs),出售其在CSI的權益,其中2,090名原告人已全數收取款項。這些款項據稱源自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該公司亦是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CSCG)的最大股東。第一被告張才奎申請解除接管令,理由是原告人已出售其權益,接管令的目的已不復存在,且原告人未向法庭披露關鍵事實。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AND OTHERS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1766/2014G Lam J30/1/2018[2018] HKCFI 194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糾紛。原告人為CSI的員工,其股份由第一被告張才奎及第二被告李延民託管。2015年,法院應原告人申請,委任接管人(Receivers)接管CSI的45.63%股份。其後,大部分原告人(2,142名)與第三方簽訂股份買賣協議(SPAs),出售其在CSI的權益,其中2,090名原告人已全數收取款項。這些款項據稱源自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該公司亦是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CSCG)的最大股東。第一被告張才奎申請解除接管令,理由是原告人已出售其權益,接管令的目的已不復存在,且原告人未向法庭披露關鍵事實。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AND OTHERS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1661/2014G Lam J30/1/2018[2018] HKCFI 194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糾紛。原告人為CSI的員工,其股份由第一被告張才奎及第二被告李延民託管。2015年,法院應原告人申請,委任接管人(Receivers)接管CSI的45.63%股份。其後,大部分原告人(2,142名)與第三方簽訂股份買賣協議(SPAs),出售其在CSI的權益,其中2,090名原告人已全數收取款項。這些款項據稱源自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該公司亦是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CSCG)的最大股東。第一被告張才奎申請解除接管令,理由是原告人已出售其權益,接管令的目的已不復存在,且原告人未向法庭披露關鍵事實。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AND OTHERS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623/2015G Lam J30/1/2018[2018] HKCFI 194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糾紛。原告人為CSI的員工,其股份由第一被告張才奎及第二被告李延民託管。2015年,法院應原告人申請,委任接管人(Receivers)接管CSI的45.63%股份。其後,大部分原告人(2,142名)與第三方簽訂股份買賣協議(SPAs),出售其在CSI的權益,其中2,090名原告人已全數收取款項。這些款項據稱源自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該公司亦是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CSCG)的最大股東。第一被告張才奎申請解除接管令,理由是原告人已出售其權益,接管令的目的已不復存在,且原告人未向法庭披露關鍵事實。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AND OTHERS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1564/2015G Lam J30/1/2018[2018] HKCFI 194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糾紛。原告人為CSI的員工,其股份由第一被告張才奎及第二被告李延民託管。2015年,法院應原告人申請,委任接管人(Receivers)接管CSI的45.63%股份。其後,大部分原告人(2,142名)與第三方簽訂股份買賣協議(SPAs),出售其在CSI的權益,其中2,090名原告人已全數收取款項。這些款項據稱源自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該公司亦是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CSCG)的最大股東。第一被告張才奎申請解除接管令,理由是原告人已出售其權益,接管令的目的已不復存在,且原告人未向法庭披露關鍵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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