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