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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417 宗 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8/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3/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2/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4/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6/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6/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8/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5/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1/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4/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9/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83/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9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7/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AND OTHERS

HCMP778/2015高等法院(雜項)Chow J7/3/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針對20名答辯人提出的藐視法庭申請。這些申請與2014年11月26日在彌敦道發生的事件有關,當時正在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義理法官(Mr Justice Au)於2014年11月10日頒布並於2014年11月21日修訂的禁制令(Amended Injunction Order)。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4月2日首次申請許可(1st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4月16日獲批。然而,律政司司長未能在14天內將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排期聆訊,導致該許可失效。律政司司長於2015年7月22日再次申請許可(2nd Leave Applications),並於2015年7月30日獲批。答辯人質疑第二次許可的有效性,主要理由是法院在首次許可失效後已無司法管轄權,且第二次申請未適當構成(未繳付費用)。

CB v. APTHORP, BRIAN DREW

CAMP42/2025上訴法庭(雜項)Au JA and Anthony Chan J10/9/2025[2025] HKCA 809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是一名家庭傭工,聲稱在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6日受僱於被告期間,遭受被告的非禮侵犯,導致人身傷害。原告將其指控分為四類:「身體檢查侵犯」、「性按摩」、「鞭打事件」和「觀看影片事件」。區域法院法官在為期五天的審訊後,駁回了原告的申索。原告其後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亦被駁回。本案是原告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YIFUNG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v.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AND OTHERS

HCA1341/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18/10/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

本案涉及兩宗高等法院訴訟:HCA 1359/2014 及 HCA 1341/2014。在 HCA 1359/2014 案中,原告抵押人未能償還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MSC) 的貸款,導致 MSC 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聲稱 MSC 曾口頭承諾,因此不應宣布違約。在 HCA 1341/2014 案中,由新董事會控制的 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 (YDL) 尋求聲明前董事已無權力,並要求他們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本案是針對兩宗訴訟中提出的剔除申請。

YIFUNG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v.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AND OTHERS

HCA1359/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18/10/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

本案涉及兩宗高等法院訴訟:HCA 1359/2014 及 HCA 1341/2014。在 HCA 1359/2014 案中,原告抵押人未能償還 Manchester Securities Corp (MSC) 的貸款,導致 MSC 宣布違約並委任接管人。抵押人聲稱 MSC 曾口頭承諾,因此不應宣布違約。在 HCA 1341/2014 案中,由新董事會控制的 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 (YDL) 尋求聲明前董事已無權力,並要求他們交出公司記錄和資產。本案是針對兩宗訴訟中提出的剔除申請。

YIFUNG DEVELOPMENTS LTD v. LIU CHI KEUNG RICKY AND OTHERS

HCA1359/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11/2/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高等法院訴訟(HCA 1359/2014 及 HCA 1341/2014)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執行暫緩申請。在先前的判決中,法庭駁回了按揭人(HCA 1359/2014 的原告)限制接管人行使權力的申請,並拒絕其修訂傳訊令狀(writ)的請求。同時,法庭批准了YIFUNG DEVELOPMENTS LIMITED(YDL,HCA 1341/2014 的原告)的禁制令申請,要求被告交出YDL的資產,包括公司印章。本判決處理的是針對上述兩宗案件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針對HCA 1341/2014 判決的執行暫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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