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KA LING AND ANOTHER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申請人均為中國公民,在內地出生,其父在他們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居民。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4(2)條第三類別,聲稱擁有香港居留權。其中一名申請人張麗華小姐是婚外所生子女。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質疑張小姐的永久居民身份,並認為所有申請人均須遵守《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第3號條例」)引入的「單程證」制度,方可確立其居留權。申請人質疑第3號條例的合憲性,以及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