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 formerly known as 廈門市鑫新景地房地產有限公司 v. ETON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原告與被告就廈門一幅土地的開發權產生爭議,並於2006年取得仲裁裁決 (Arbitral Award)。原告隨後在香港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違反履行仲裁裁決的隱含承諾 (Implied Promise)。本案為該訴訟中關於損害賠償 (Damages) 評估的程序性申請。被告申請修訂其答辯書,提出「原告設計論點」(Plaintiff’s Design Argument),主張若原告及時採取行動,其損失應僅限於按原告自身設計開發所能獲取的預期利潤,並要求將評估日期定於2005年4月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