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導致爆炸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邦 HCCC256/2023

判處監禁 · 監禁10年10個月
被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判囚10年10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13/11/2024[2024] HKCFI 3635
合併案件:HCCC255/2023HCCC256/2023HCCC165/2022HCCC164/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Chun P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賴振邦被控串謀炸彈意圖危害生命財產等罪。控方指控被告參與「12.8計劃」,協助主謀吳智鴻處理爆炸裝置。陪審團裁定被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罪名成立,其餘控罪不成立。法庭基於陪審團裁決,推斷陪審團不接納被告曾親身前往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的證據,故量刑時不考慮該部分事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串謀導致爆炸罪 (conspiracy to cause explosions) 中的參與程度及量刑起點。法庭需根據陪審團的裁決結果,釐定被告對爆炸裝置的知情程度及角色,並在缺乏法定量刑指引下,參考同類案件進行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陪審團裁定被告僅觸犯串謀導致爆炸罪,顯示陪審團不信納被告曾親身前往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法庭在量刑時,排除該部分證據,並參考 Kwan Ka Yiu [2024] HKCFI 2726 一案,將11年監禁定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過往品格良好及曾熱心公益,法官行使酌情權減刑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Patrick Hugh Sean Martin [1999] 1 Cr App R(S) 477 及 Kwan Ka Yiu [2024] HKCFI 2726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賴振邦被判串謀導致爆炸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量刑必須嚴格遵循陪審團的裁決結果。若陪審團對部分控罪作出無罪裁決,法官在判刑時不得基於該部分事實加重刑罰,此舉保障了被告的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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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審團裁定部分控罪不成立,法官判刑時可以考慮這些證據嗎?
A.

不可以。法庭必須尊重陪審團的裁決。若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法官在量刑時不得基於該部分事實加重刑罰。本案法官即排除了被告曾親身前往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的指控。

Q.串謀導致爆炸罪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A.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54(a)條,串謀導致爆炸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本案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10年10個月。

Q.法官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過往品格嗎?
A.

會。法官會考慮被告的過往品格、對社會的貢獻及悔意。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且曾熱心公益,行使酌情權將其刑期減免了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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