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Ho Yuk Wah David HCB3819/2011

破產管理受託人能否要求銀行披露資料?

呈請獲批
法庭准許破產受託人查閱銀行資料。
高等法院(破產)Lok J21/4/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 Ho Yuk Wah Davi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樂德法官 (Hon Lok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破產管理受託人(「受託人」)對一名破產人(「破產人」)的資產追蹤申請。破產人於2011年自行申請破產,但其資產申報微不足道。受託人調查發現,破產人涉嫌利用約30家離岸公司及代名人隱藏資產,並透過其家人轉移大量資金。受託人現向六家銀行(「銀行」)申請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29條披露文件,並申請解除對已獲取資料的隱含承諾,以便與英國的破產管理受託人分享資料,以追查破產人姊姊Jade Ho的資產去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第一,受託人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向銀行申請披露破產人及其相關人士(包括其姊姊、姊姊的家婆、丈夫、家婆的兄弟及其妻子和家婆的兄弟的家婆,以及破產人的秘書和會計文員)的銀行帳戶記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第二,受託人是否應獲准解除對已獲取資料的隱含承諾,以便與英國的破產管理受託人分享資料,以協助追查破產人及其姊姊的資產。

判決理由

法庭在處理第29條申請時,引用了To法官在Re David Ho Yuk Wah案中確立的原則,即該權力廣泛且具酌情性。受託人須證明所需資料對其履行職責是合理必要,且對方有能力提供。法庭強調,受託人為債權人利益進行「釣魚式」調查是公共政策所允許的。對於解除隱含承諾的申請,法庭認為在特殊情況下,且不會對提供資料者造成不公時,可予以解除。法庭特別指出,受託人有權判斷披露是否符合其職責,除非明顯站不住腳,否則法庭不應輕易推翻。本案中,破產人與其姊姊的交易密切相關,且雙方受託人之間資訊互通有助於查明真相,故法庭批准了兩項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Re David Ho Yuk Wah (unreported, HCB3819/2011, 18 March 2015):確立了《破產條例》第29條申請的原則,包括受託人進行「釣魚式」調查的權力。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FTCW [2014] 6 HKC 285 (CFA):闡明解除隱含承諾需有特殊情況且不造成不公。
  • Re a Company (No 005374 of 1993) [1993] BCC 734:說明在破產或清盤程序中,為履行職責或基於公正考量,法庭可解除保密責任。
  • Re Omar’s Trustee v Omar [2000] BCC 434:強調受託人有權判斷披露是否符合其職責,且資訊互通有助於查明真相。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了受託人的兩項申請。首先,命令六家銀行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披露破產人及其相關人士的銀行帳戶記錄。其次,解除受託人對已獲取資料的隱含承諾,允許其與英國的破產管理受託人分享相關資訊,以協助追查破產人及其姊姊的資產去向。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破產管理受託人在追蹤破產人隱藏資產方面的廣泛調查權力,即使涉及第三方和複雜的交易網絡。判決亦強調了在跨司法管轄區破產案件中,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受託人之間資訊共享的重要性,以促進資產追回和查明真相。這對處理跨境資產隱藏的破產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表明法院會支持受託人採取必要措施,即使這意味著廣泛的披露和解除保密承諾。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破產管理受託人能否要求銀行披露破產人親友的帳戶資料?
A.

可以。法庭裁定,若受託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破產人親友協助隱藏資產,可根據《破產條例》第29條要求銀行披露其帳戶記錄,即使資料可能涉及第三方。

Q.破產管理受託人可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受託人分享已獲取的資料?
A.

可以。法庭裁定,在特殊情況下,為查明真相和促進資產追回,可解除對已獲取資料的隱含承諾,允許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受託人分享資訊。

Q.銀行在收到破產管理受託人的披露要求時,是否必須通知帳戶持有人?
A.

不一定。法庭指出,銀行帳戶的檢查令可無需通知帳戶持有人而獲得。即使未通知所有相關方,也不構成拒絕披露命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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