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珍娥案 DCCC1029/2024
借出銀行帳戶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珍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温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謝珍娥於2013年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立涉案銀行帳戶。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間,帳戶收到28,154筆來自不明來源的轉帳存款,總額達14,971,872.77港元,絕大部分款項其後迅速被提走,呈現洗錢鏡像模式。被告承認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在香港處理該等財產。她稱僅為一頓午餐而將帳戶借給朋友使用,並對行為深感後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涉案金額超過1,400萬港元、被告僅屬借出帳戶的次要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她參與前置罪行,以及其認罪、年齡和健康狀況,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並申請按法例提高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量刑時應考慮涉案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參與程度、前置可公訴罪行的嚴重性、是否涉及跨境因素及犯罪持續時間。雖然涉案金額超過1,400萬港元,法庭接納沒有證據證明前置罪行或被告參與其中,且她似乎只是借出帳戶。法庭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32個月;鑑於洗錢傀儡案件近年猖獗及造成社會損害,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5%,定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確立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等量刑因素,並提供300萬至600萬元約4年、1,000萬元以上可超過5年的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亦支持相關金額幅度的量刑參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及第27條分別涉及罪行及加刑權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罪成。法庭以48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32個月,再加刑25%,判監40個月;刑期與她正在服刑的7天監禁全數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參與前置罪行,借出銀行帳戶處理逾1,400萬元黑錢仍可導致長期監禁。法庭亦以警方數據認定相關洗錢傀儡活動猖獗,並據此作出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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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收取黑錢會判多久?
本案帳戶收到逾1,497萬元黑錢,被告稱只為一頓午餐借出帳戶。法庭考慮其次要角色及認罪後,因罪行猖獗加刑,最終判監禁40個月。
Q.不知道前置罪行仍會被判洗黑錢嗎?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或知道具體前置罪行,但她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款項,因此被判罪成。
Q.認罪和年紀大可以免除洗錢監禁嗎?
認罪、年齡及健康狀況可影響刑期,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本案先由48個月扣減至32個月,再因洗錢傀儡活動猖獗加刑25%,判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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