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關連交易構成串謀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光耀 FACC1/2025

其他
上訴得直,恢復原審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刑事)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Lam PJ, Mr Justice Stock NPJ and Sir William Young NPJ4/11/2025[2025] HKCFA 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K KWONG YIU (麥光耀) & Others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義法官 (Mr Justice Ribeiro PJ), 霍兆剛法官 (Mr Justice Fok PJ), 林文瀚法官 (Mr Justice Lam PJ),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Mr Justice Stock NPJ), 楊振權非常任法官 (Sir William Young NP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上市公司 Convoy Financial Holdings Ltd (CFHL) 發行債券的安排。被告人透過安排 Gransing Securities Co Ltd (Gransing) 作為名義配售代理,實則由與 CFHL 董事有關連的 Convoy Investment Services Ltd (CISL) 負責配售,並隱瞞 CISL 的實際角色。此舉旨在規避《上市規則》(Listing Rules) 下有關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披露及審批要求,並隱瞞董事利益衝突。被告人透過此安排使 CISL 獲得約 5,000 萬港元的佣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該等配售安排是否構成《上市規則》下的關連交易;(2) 在不涉及關連交易的情況下,單純隱瞞董事利益衝突是否足以構成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3) 隱瞞 CISL 的角色是否構成對聯交所 (Stock Exchange) 履行監管職責的妨礙。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法院應採取「現實主義」觀點分析一系列交易。即使 Gransing 與 CFHL 簽訂合約,但若該系列安排旨在隱瞞 CISL 的實際角色,則該等安排在實質上構成 CFHL 與 CISL 之間的關連交易。此外,即使不構成關連交易,被告人透過虛假陳述及隱瞞董事利益衝突,誘使公司進行交易並妨礙聯交所履行監管職責,已足以構成串謀詐騙罪。法院引用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v Arrowtown Assets Ltd 的原則,指出應透過目的性解釋 (purposive construction) 審視交易的整體效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v Arrowtown Assets Ltd [2003] HKCFA 46 確立的現實主義分析原則,以及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關於串謀詐騙罪的定義。法院亦區分了本案與 HKSAR v Cheng Chee Tock Theodore (No.2) (2016) 19 HKCFAR 86 的事實背景。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法庭的判決,恢復原審法院對四名被告人的定罪及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在判斷關連交易時,法院不應被合約的形式所局限,而應審視交易的整體商業目的。若中間人僅作為「緩衝」(buffer) 以隱瞞關連人士的參與,該等安排仍可被視為關連交易。此判決對上市公司董事的披露責任及合規安排具有深遠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上市公司透過中間人隱瞞關連交易是否違法?
A.

是。終審法院裁定,若中間人僅作為「緩衝」以隱瞞關連人士參與,該等安排仍屬關連交易。蓄意隱瞞此類交易及董事利益衝突,妨礙聯交所履行監管職責,構成串謀詐騙罪。

Q.董事未有披露利益衝突是否必然構成刑事罪行?
A.

單純的披露缺失未必構成犯罪,但若董事透過虛假安排隱瞞利益衝突,並意圖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或妨礙監管機構履行職責,則足以構成串謀詐騙罪。本案中,被告人的隱瞞行為被裁定為不誠實。

Q.法院如何判斷一系列交易是否屬於關連交易?
A.

法院採取「現實主義」觀點,審視交易的整體效果而非單一合約。若一系列步驟旨在隱瞞關連人士的參與,法院會將其視為單一的關連交易,並適用《上市規則》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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