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667/2025
破壞門鎖入屋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AH MUSTAJAB HUSSA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2024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以非法入侵者身分進入尖沙咀一幢大廈二樓的健身中心,破壞後門門閂並取走現金11,000港元、兩部總值17,000港元的iPhone及一對價值2,000港元的AirPods。失物均未尋回。被告其後被警方根據閉路電視影像認出,承認犯案;現場金屬儲物櫃上的指紋亦確認其涉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非住宅處所爆竊的嚴重程度、破壞後門及失物未尋回等加重因素?被告的及早認罪、悔意、志願服務、個人困境及案件沒有暴力,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非住宅處所爆竊通常起點30個月監禁的原則,並考慮上訴法院所確認的規則:若犯案屬機會性、未經計劃且涉及價值相對較低的財物,可向下調整起點。本案被告曾嘗試由正門進入,失敗後破壞後門門閂,且財物沒有追回,故並非完全機會性的竊賊,起點定為27個月。及早認罪可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志願服務再減兩星期,最終為17個月兩星期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確立非住宅處所爆竊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確認對機會性、未經計劃及價值較低的案件可作向下調整。本案依該原則定起點為27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另因志願服務獲減兩星期。法庭判處被告監禁17個月兩星期。
判決啟示
即使案件沒有暴力且發生於無人使用的非住宅處所,破壞門鎖、曾嘗試由正門進入及失物未追回,仍會限制對機會性爆竊的減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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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壞健身中心門鎖入屋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破壞後門門閂、偷取現金及電子物品,雖然及早認罪並有志願服務,法院最終判處監禁17個月兩星期。
Q.非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院指出非住宅處所爆竊的慣常起點為監禁30個月;本案因具破壞門閂及失物未追回等因素,採用27個月作起點。
Q.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院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將27個月減至18個月,再因志願服務減兩星期,刑期為17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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