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 Pui-i & Ors HCCC374/2024

誘騙受害人索取贖金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2監禁9年2個月;D3監禁9年8個月
D2及D3因兩罪被判監禁九年二個月至九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2/9/2025[2025] HKCFI 55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Yau-ho (A1), Mak Pui-i (A2), Wong Wai (A3), Chan Po-to (A4)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人D2 Mak Pui-i與受害人相識逾十年。2021年9月1日,D2以金錢及性關係為由誘使受害人前往油麻地一所旅舍,D1及D3在走廊將他推入房間並反覆毆打,D3更以棒球棍襲擊。受害人其後被帶至另一房間,遭綁縛、蒙眼及踢打。案中有人取去其銀行卡、手機及3,500元,並索取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提款卡及支付寶密碼;另要求家人支付40,000元以換取釋放。警方在收取款項時拘捕部分涉案者,並在D2衣物上發現受害人的血跡。D2及D3承認強行禁錮以取得贖金及搶劫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強行禁錮他人並意圖取得贖金罪,以及搶劫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暴力、武器、綁縛蒙眼、多人犯案、拘禁時間、贖金數額及D3的同類案底,並決定認罪及協助警方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罪均屬極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強行禁錮以取得贖金罪的法定最低刑期為八年。案件涉及有計劃地誘騙受害人、多人以暴力及棒球棍施襲、綁縛蒙眼及索取贖金,須具相當阻嚇性。雖然拘禁約七小時且傷勢不算嚴重,行為仍屬嚴重。法庭以12年作第一罪量刑起點,因D2及D3提供不損害自身利益的警方陳述並牽涉主腦,給予40%認罪及協助折扣;搶劫罪則按個別角色及D3的同類案底另行量刑,並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KAN Chan-hung and Another,認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所涉罪行極為嚴重,須判處具嚴厲阻嚇性的刑罰;該案亦指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最低刑期不少於八年。適用的法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及《盜竊罪條例》第10條。

裁決與命令

D2及D3均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D2第一罪判監86個月,搶劫罪判監64個月,其中24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10個月,即9年2個月。D3第一罪判監86個月,搶劫罪判監72個月,其中3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16個月,即9年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贖金數額不高,若犯罪計劃周詳並以暴力、武器及多人方式拘禁受害人,仍會受到嚴厲判刑。提供指向主腦且不損害自身利益的資料可獲折扣,但同類案底會提高搶劫罪的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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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性關係誘騙受害人後綁縛索取贖金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有計劃的誘騙、多人暴力、棒球棍襲擊、綁縛蒙眼及索取贖金均屬加重情節。本案D2第一罪判監86個月,總刑期為9年2個月。

Q.贖金只有四萬元,綁架案件仍會重判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贖金數額不高,使用暴力及有計劃地拘禁他人仍須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強行禁錮罪以12年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各判監86個月。

Q.有搶劫案底會如何影響涉及綁架及搶劫的刑期?
A.

相關同類案底會提高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本案D3有兩項同類搶劫案底,搶劫罪起點由九年提高至十年,折扣後判監72個月,總刑期為9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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