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AN KWUN HO DCCC2/2024

使用虛假匯款截圖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欺詐罪認罪後判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H. Ko21/9/2025[2025] HKDC 16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AN KWUN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 H. K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期間,被告以本人姓名及「Wendy Kwok」之名,透過WhatsApp向一間酒類貿易公司下達101張訂單,涉及2,075瓶葡萄酒,總值4,417,950.90港元。他提交95張虛假的快速支付系統(FPS)匯款截圖,使公司相信款項已支付,因而交付貨物。公司其後發現匯款並不存在。被告另曾要求他人篡改匯款截圖,並於2023年6月24日取貨時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包括交易金額、持續時間、虛假匯款紀錄的數量及被告的參與程度。辯方主張案件不涉及信託關係、手法不高明、被告並非主謀且有悔意及家庭負擔;控方則要求法庭着重網上欺詐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雖不涉及信託關係,欺詐手法亦非高度複雜,但被告在近九個月內使用95張虛假快速支付系統紀錄,並曾具體指示他人製作篡改截圖,顯示存在一定程度的策劃,其角色不能視為最低限度。法庭拒絕接納被告把責任歸於Sze的解釋,並依據網上欺詐須予阻嚇的原則,參考案件金額、持續時間、清白紀錄及其他減刑因素,訂定三年八個月的量刑起點。被告在審訊前兩天才以書面表示認罪,依據適用的認罪折扣原則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Pui-kit Billy [2023] HKCA 496,確認網上欺詐的普遍性及嚴重性,須重視阻嚇。法庭亦參考Peter Raymond Baird、Chui Raymond、Foo Shyang Yeong及Ngan Kwok-Kwan的欺詐量刑,以及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所述審訊前認罪折扣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判監禁33個月。刑期由三年八個月的量刑起點,扣除百分之二十五的認罪折扣後得出。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欺詐不涉及信託關係或高科技手法,長期、多次使用虛假付款紀錄及主動安排篡改文件,仍會導致具實質性的監禁刑罰。判決亦確認晚期認罪仍可獲折扣,但通常不會獲得完整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虛假快速支付系統截圖騙取貨物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考慮被告使用95張虛假截圖、行騙近九個月及涉及逾441萬港元後,訂定三年八個月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判處監禁33個月。

Q.欺詐罪沒有信託關係是否仍會判監?
A.

可以。法庭確認本案並無信託關係,但被告持續使用虛假付款紀錄並安排篡改文件,角色並非最低限度,最終仍被判監禁33個月。

Q.審訊前兩天認罪可以獲多少折扣?
A.

晚期認罪不一定獲完整三分之一折扣。本案被告在審訊前兩天表示認罪,法庭按情況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折扣,刑期由40個月減至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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