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210/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慶龍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慶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趙慶龍持有三個銀行戶口(滙豐、南洋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在2020年至2021年間,該等戶口被用於接收多宗詐騙得益,包括假冒新加坡電信職員、內地官員及Facebook供應商而騙取的款項。涉案總金額約港幣 6,613,958.67 元。被告人承認其角色為提供戶口的「傀儡」,部分資金隨後被轉賬至他人戶口或經ATM提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僅為傀儡且對上游罪行不知情,請求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減輕總刑期;控方則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申請加刑,理由是傀儡帳戶罪行極其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
判決理由
法官首先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確立的金額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針對第一項控罪(約574萬港元),起點定為48個月。法官分析 HKSAR v Boma 提出的判刑因素,包括交易次數、期間及國際元素。最關鍵的是,法官採納了控方的加刑申請,認為傀儡帳戶已成為洗黑錢的核心模式,嚴重破壞金融體系並削弱警方追查能力,故在扣除認罪減刑後,對每項控罪額外加刑 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197 確定不同金額區間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Boma [2012] HKCA 52 衡量洗黑錢的綜合判刑因素;並依據 Cap 455 第 27(2)(c) 及 (d) 條進行法定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定罪。第一項控罪判處 40 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 15 個月(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處 15 個月(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4 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法庭對「傀儡帳戶」類洗黑錢罪行的嚴厲打擊趨勢。法官明確將傀儡帳戶視為對香港金融中心聲譽及社區信任構成重大威脅的行為,即使被告僅提供戶口而未參與上游詐騙計劃,仍會面臨顯著的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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