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RASKOTI Ammar DCCC515/2024
持刀集體襲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ASKOTI Amma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另外兩人共同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3年4月23日晚上,被告與數名持刀男子在元朗金城大廈及港樂路輕鐵站附近,先後襲擊獨自離開的受害人Sunwar Nabin。受害人雙臂、手掌、大腿及背部多處被刀割傷,並須接受肌腱及肌肉修復手術。被告於2024年12月自首,接受警誡時承認身在現場,其後被受害人在認人程序中辨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包括多名襲擊者、刀具、襲擊持續性、受害人傷勢及公共場所犯案對罪責的影響。辯方主張襲擊並非預謀,涉案彎刀是在混亂中從他人背包取得,並請求考慮被告認罪、自首及悔意。控方則依據案件嚴重程度尋求相應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所列的量刑原則,評估襲擊是否預謀、動機、是否集體犯案、武器種類、暴力程度及持續性、傷勢和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庭認為本案是嚴重的集體持刀襲擊,被告在兩個地點均積極參與;受害人逃走後仍遭多人追擊,顯示行為持續而兇狠,且在公共地方造成社區恐慌。即使辯方稱並非預謀,所謂報復性襲擊仍加重罪責。法定最高刑為終身監禁,通常量刑幅度為三至十二年,法庭以四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自首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確認通常三至十二年的量刑幅度。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列出評估罪行嚴重性的因素。HKSAR v Chow Tak Fuk CACC 428/2004及HKSAR v Lui Chun Yeung [2014] 2 HKLRD 993說明自首減刑須視乎具體情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庭以四年監禁為起點,再因自首扣減三個月,最終判處監禁兩年五個月。
判決啟示
集體持刀襲擊逃走中的受害人,即使未造成永久傷害,仍可因持續性、武器、公共場所及社區恐慌而被視為嚴重罪行。自首的減刑幅度取決於自首時間及具體背景,而非自動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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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集體持刀襲擊他人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量刑幅度為三至十二年,實際刑期視乎案情。本案因集體持刀、持續追擊及公共場所犯案,起點為四年,扣除認罪及自首後判囚兩年五個月。
Q.認罪對持刀傷人刑期有何影響?
本案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庭以四年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兩年八個月,再因自首扣減三個月,最終判囚兩年五個月。
Q.自首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自首屬減刑因素,但減幅取決於時間及具體背景。本案被告在案發約八個月後、仍屬警方通緝人士時自首,法庭只額外扣減三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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