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靖峰
被告被控參與電話詐騙活動。2023年12月,一名90多歲女士被騙徒假扮成孫子要求5萬港元。警方在受害人家中埋伏,被告隨後自稱「阿瑋」前來收取款項,在進入單位後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是按指示收錢,事後才知是欺騙老婦。其手機 WhatsApp 紀錄顯示有不明人士提供地址及身份。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洗黑錢罪行(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對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僅有粗略理解,並非主謀且未獲報酬,且受害人無實質金錢損失,應予輕判。
法官根據 HKSAR v Boma 及 許有益 案,考慮洗黑錢金額、上游罪行性質、被告角色及參與程度等因素。法官認為此類罪行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雖然被告對詐騙計劃知情程度較低,但仍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 36 個月,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至 24 個月,最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因該類罪行在社會普遍且對社區造成損害而加刑 20%。
引用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確立洗黑錢量刑因素;引用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 關於考慮被告對上游罪行認知程度之分析;引用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 關於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加刑之標準。
被告就控罪二(洗黑錢)被判處監禁 28 個月(經整合刑期)。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在洗黑錢鏈條中處於底層(如收錢人),且對具體詐騙手法知情有限,法院仍會採取強硬的阻嚇量刑政策,並會根據犯罪手法的普遍性(如「猜猜我是誰」類別)申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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