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靖峰案 DCCC737/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八個月
被告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二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9/8/2025[2025] HKDC 14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靖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蘇靖峰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該罪為串謀詐騙罪的交替控罪。九十多歲的郭女士遭人假扮孫子,以急需現金為由要求五萬元。被告依不詳人士指示,前往郭女士住所收取款項,並攜帶警方預備的假鈔袋,當場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進屋後才知道是欺騙老婦,電話訊息亦顯示有人向他提供地址及指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尤其是被告對上游電話詐騙的知情及參與程度、其角色、交易次數、金額及社會危害。法院亦須決定認罪扣減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加重刑罰的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基於電話騙案及相關洗黑錢活動普遍,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上游罪行性質、被告知情及參與程度、角色及報酬、國際因素、計劃繁複程度、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僅涉及一次短期交易、非主謀、未收報酬,且對電話騙案所知有限,故以三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二十四個月,再因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依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HKSAR v Bom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所列洗黑錢量刑因素;並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及HKSAR v Lin Zong Yue等具約束力判例處理。HKSAR v Xu Mai Qing說明加刑須證明相關罪行廣泛增加,而非僅整體罪案數量增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被判監禁二十八個月,刑期經整合。法院接納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重刑罰申請,並施加百分之二十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被告對上游電話詐騙僅有粗略或有限認識,收取騙款的角色仍可招致實質監禁。認罪扣減並不當然涵蓋悔意、家庭負擔等一般求情因素;社會普遍性及受害程度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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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老人住所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被告只參與一次交易、並非主謀、未收報酬及對電話騙案知情有限,仍認為須具阻嚇性判刑,最終判處監禁二十八個月。

Q.洗黑錢罪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量刑起點由三十六個月減至二十四個月;法院其後因罪案普遍及社會損害加刑百分之二十。

Q.不知道電話騙案詳情仍會犯洗黑錢罪嗎?
A.

本案案情顯示,被告只在進屋後知道是在欺騙老婦,對上游電話騙案沒有詳細認識;他仍承認洗黑錢罪,法院並以其有限知情程度作為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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