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304/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建銓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3/5/2025[2025] HKDC 8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建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警方突擊搜查一個約1,00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該處被用作煙窟,設有鐵閘及CCTV監控。警方在現場發現被告及16名吸毒顧客,並檢獲包括海洛英、單乙酰嗎啡、可卡因、冰毒及咪達唑侖在內的多種毒品,以及電子磅、銷售收賬簿及吸毒工具。被告承認因經濟困難而在他人介紹下經營該煙窟半年,負責接待顧客及出售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經營煙窟及販運多種危險藥物的控罪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僅是招呼客人的僱員而非主腦,且毒品規模不大,請求較低量刑起點。針對多種毒品,辯方建議採用 combined approach 計算刑期,並請求就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就第一項控罪(經營煙窟)參考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將量刑起點定為18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販運毒品),由於涉及多種毒品,法官分析個別方式 (individual approach) 會導致刑期過高,故採納綜合方式 (combined approach)。法官以海洛英作為量刑基礎,並通過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將刑期上調以反映冰毒的嚴重性,最後根據認罪情況下調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 關於經營煙窟的量刑範圍;引用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關於 combined approach 的運算步驟;引用 R v Chan Chi Man [1987] HKLR 221 處理咪達唑侖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經營煙窟)判處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販運毒品)判處46個月監禁。兩項控罪中有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2個月監禁。此外,被告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法庭命令原緩刑案件的刑罰以3個月監禁代替,並與本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了在處理多種毒品販運時,法庭如何權衡 individual approach 與 combined approach 以達致公平量刑,並說明了經營煙窟罪與販運毒品罪在量刑上的重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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