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銓案 DCCC1304/2024

經營煙窟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2個月
兩罪合計判囚5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3/5/2025[2025] HKDC 8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建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區建銓承認兩項控罪:經營煙窟,以及販運危險藥物。警方突擊搜查一個約一千平方呎、設有鐵閘及閉路電視的單位,發現被告、16名吸毒客人,以及海洛英、單乙酰嗎啡、可卡因、冰毒和咪達唑侖,毒品估計市值20,789.45元。被告承認在他人介紹下經營煙窟約半年,每日收取1,600元,負責接待客人及出售所需毒品。被告現年56歲,有5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7項涉及管有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經營煙窟的量刑起點如何按規模及角色訂定;多種毒品販運應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計算;不同毒品的份量及毒性如何影響刑期;認罪、重疊犯罪及緩刑期間再犯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就經營煙窟罪,法庭參考一般12至24個月即時監禁的幅度,按單位規模、客人人數及被告角色訂定18個月起點,再因認罪減至12個月。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採用綜合方式,先以15.07克海洛英作基礎,按1克冰毒的嚴重性上調2.5個月至67個月;多種毒品再上調2個月至69個月,最後因認罪減至46個月。法庭認為兩罪部分重疊,命第一罪6個月與第二罪分期執行,合計5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說明經營煙窟一般量刑幅度;引用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的多種毒品綜合量刑方法。其他引用包括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HKSAR v Huang Ruifang、AG v Ching Kwok Hung、HKSAR v Tam Yi Chun、R v Chan Chi Man及HKSAR v Cheung Yiu Fai, Alex,分別涉及毒品量刑指引、咪達唑侖及總刑期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經認罪扣減後,經營煙窟罪判1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46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2個月。另一宗案件的緩刑刑罰須執行,但以3個月代替,並與本案總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詞顯示,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方式避免個別計算造成不合比例的結果。被告過往大部分毒品定罪距今甚久,未被視為加刑因素;但緩刑期間再犯仍導致原有緩刑刑罰須予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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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並販運多種毒品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經營煙窟及販運毒品的情節、毒品種類、數量和認罪情況量刑。本案兩罪合計判處監禁52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應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可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本案若採個別方式會造成不合比例結果,因此以海洛英為基礎,再反映冰毒及多種毒品因素。

Q.在緩刑期間再犯會有甚麼後果?
A.

被告在較早案件的緩刑期間犯下本案罪行,法庭下令執行原有刑罰,但以3個月代替,並與本案5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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