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詐騙案青少年犯判刑原則?
SJ v Lam Yat-long CAAR3/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林逸朗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案情摘要
答辯人林逸朗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原審法官判處其18個月附帶條件的感化令。案情指,答辯人參與電話詐騙,冒充受害人兒子向一名74歲受害人騙取港幣90,000元保釋金。其後,騙徒再次要求額外港幣200,000元,受害人銀行職員懷疑報警。警方安排埋伏,答辯人再次收取道具現金時被捕,並承認受指使兩度收取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判刑,認為原審法官判處感化令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未能反映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阻嚇作用。申請方主張,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且答辯人年齡並非嚴重罪行的重要求情因素。答辯方則認為感化令並非原則上錯誤或明顯不足,並援引案例指出量刑指引並非一成不變,且答辯人有悔意、無刑事紀錄、已賠償受害人等因素應獲考慮。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判處感化令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法庭指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過於側重答辯人的更生需要,而沒有充分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懲罰性及阻嚇作用。法庭重申,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且此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應加強阻嚇。對於青少年罪犯,雖然更生是重要考慮,但在嚴重罪行背景下,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會極其有限,嚴懲和阻嚇的需要遠超更生需要。本案答辯人角色關鍵,且有「食髓知味」的加重情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原則及青少年罪犯判刑的考慮因素:
- HKSAR v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
- HKSAR v 楊家誠及另一人 [2011] 3 HKLRD 602:肯定電話騙案的量刑指引。
- HKSAR v 梁耀輝 CACC 100/2014:指出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取決於金額大小,量刑基準高達3至4年監禁。
- 律政司司長 v SWS [2021] 1 HKLRD 1117:闡述青少年罪犯判刑的一般原則,強調嚴重罪行中年輕因素比重有限。
- 律政司司長 v 黃之鋒 (2018) 21 HKCFAR 35:重申嚴重罪行需判處嚴厲刑罰,年輕因素僅屬有限求情。
- 律政司司長 v 陳皓傑 [2024] HKCA 409:重申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4年監禁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法官判處的感化令原則上錯誤且明顯過輕,予以撤銷。法庭改判答辯人於勞教中心羈留。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電話詐騙案件時,對罪行嚴重性及阻嚇作用的重視,即使被告為青少年,在嚴重罪行面前,其年輕因素的求情比重亦會被大幅削弱。判決強調,原審法官不應過度偏重被告的更生需要而忽略懲罰和阻嚇的判罰要求。這對未來涉及青少年參與嚴重詐騙案件的判刑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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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青少年犯電話詐騙會判得很輕嗎?
本案中,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判處青少年犯感化令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強調在嚴重罪行中,年輕因素的求情比重會極其有限,改判勞教中心羈留。
Q.電話詐騙案的量刑基準是什麼?
上訴法庭重申,電話詐騙案的量刑基準一般為4年監禁,且此類案件有上升趨勢,判刑需增加阻嚇作用。
Q.法官判刑時是否必須考慮青少年犯的更生需要?
法庭會盡量給予年輕犯案者更生機會,但這並非唯一考慮。在嚴重罪行中,懲罰和阻嚇的需要遠超過更生需要,法官不應過度偏重更生而忽略其他判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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