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詐騙罪中不誠實的認定?
HKSAR v Lam Tsz Him CACC87/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Tsz Him (林子謙) (D2) and Tsang Tsz Tong (曾梓朗) (D4)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Zervos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保險詐騙案,六名被告被控串謀詐騙。被告均為AXA中國區保險有限公司(AXA)的僱員。詐騙手法是透過「轉保單」方式,向朋友或熟人提供免費保險以獲取個人資料,並在申請表上虛報財務顧問資料,誘使AXA批核保單並支付佣金和獎金。保單的每月或每年保費主要由D1支付,或由D4以現金支付一次或數次後便停止。此舉使被告能賺取佣金和額外獎金。在串謀期間,共有10份保單以此方式處理,導致AXA支付了約74萬港元的佣金和獎金。D1、D2和D4被定罪,而D3、D5和D6則獲判無罪。D2和D4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D2就定罪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處理證據方面的錯誤,包括其對D1借用銀行卡背後詐騙目的的認知、其在金融保險業的經驗以及其在錄影會面中的陳述。D4就定罪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給予其與D3相同的合理疑點,並錯誤應用了《Ghosh》測試。兩名申請人均就判刑提出上訴,質疑判刑時未充分考慮他們在串謀中的參與程度、D1的主導角色以及實際損失金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拒絕D2和D4就定罪的上訴申請。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對D2的定罪是基於對證據的分析和取捨,並無錯誤。D2作為金融保險業成員,應理解提供銀行卡的後果。對於D4,法官指出其情況與D3不同,D4作為高級僱員和單位經理,熟悉保險程序,應知悉其參與「轉保單」的行為。原審法官在應用《Ghosh》測試時並無錯誤,並已充分考慮了D4的辯護。法官強調,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明顯不誠實時,被告會知道自己行為不誠實。然而,法庭批准D2和D4就判刑的上訴申請,認為他們就判刑有合理可爭辯的理由,包括他們在串謀中的參與程度、D1的主導角色以及實際損失的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Mo Yuk Ping v HKSAR》[2007] 3 HKLRD 750,確認香港法院在串謀詐騙罪中應用《Ghosh》測試。該測試包含兩個要素:被告行為是否根據誠實正直的普通人標準屬不誠實;以及被告本人是否意識到其行為根據該標準屬不誠實。此外,亦引用了《HKSAR v Muhammad Rizwan and Ors》[2019] HKCA 643,關於共同犯罪中參與者通常應承擔同等罪責的原則。本案亦提及英國案例《Ivey v Genting Casinos (UK) Ltd》和《R v Barton》,但指出香港仍沿用《Ghosh》測試。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D2和D4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然而,法庭批准D2和D4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提醒兩名申請人有權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定罪上訴許可,但需注意可能產生的後果,包括在羈押期間損失的時間。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串謀詐騙罪時,繼續沿用《Ghosh》測試來判斷不誠實元素,而非英國最新的《Ivey》測試。判決也強調了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參與者的角色不同,通常也應承擔同等罪責,但判刑時仍需考慮個別參與者的具體角色、主導者的影響以及實際損失等因素。對於定罪上訴,法庭會尊重原審法官對證據的分析和事實裁斷,除非有明顯錯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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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法院如何判斷串謀詐騙罪中的不誠實?
香港法院沿用《Ghosh》測試,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根據誠實正直的普通人標準屬不誠實,以及被告本人是否意識到其行為根據該標準屬不誠實。
Q.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參與者的罪責是否相同?
通常情況下,共同犯罪的參與者會承擔同等罪責,但判刑時會考慮個別參與者的具體角色和參與程度。
Q.上訴法庭會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嗎?
上訴法庭會尊重原審法官對證據的分析和事實裁斷,除非有明顯錯誤導致定罪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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