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訊息證據能力與永久終止聆訊?
HKSAR v Milne John FACC2/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ilne Joh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施兆棠非常任法官、紐伯格勳爵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於2019年9月10日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海關人員在其行李中發現藏有3,312克可卡因,市值約497萬港元。答辯人被捕後聲稱,他受一名叫Yolanda的女子所託,從巴西運送他認為是機密文件而非毒品的物品。他表示自己是受騙,並依賴手機中的WhatsApp訊息證明其不知情。原審法官在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質疑的情況下,主動質疑WhatsApp訊息的證據能力,並裁定其不可採納,導致答辯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三。首先,控方是否有權質疑原審法官關於WhatsApp訊息證據能力(voire dire裁決)的決定。其次,原審法官的voire dire裁決是否錯誤,以及其後基於該裁決作出的永久終止聆訊的酌情決定是否失當。最後,當法官批准永久終止刑事訴訟,但控方擬上訴時,應如何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特別是當被告是與香港聯繫甚少的海外人士。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控方有權質疑原審法官的voire dire裁決,因為該裁決是永久終止聆訊決定的基礎。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將WhatsApp訊息視為傳聞證據,並錯誤引用《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8章)第22A條。這些訊息並非為證明其內容的真實性,而是作為實質證據,證明答辯人收到這些通訊,以支持其對行李內容不知情的辯護。因此,傳聞證據規則不適用,其證據能力應僅考慮相關性和真實性。原審法官的酌情決定因基於錯誤的法律原則而失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HKSAR v Lee Ming Tee & Another (2001) 4 HKCFAR 133,確立了永久終止刑事訴訟的原則;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 2) (2007) 10 HKCFAR 98,闡明了傳聞證據規則的適用範圍;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2015) 18 HKCFAR 50,進一步解釋了WhatsApp訊息作為實質證據而非傳聞證據的處理方式;以及HKSAR v Chan Siu Tan (2020) 23 HKCFAR 153,確認了證據真實性的初步證據標準。這些案例共同指導了法院對證據能力和酌情權行使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控方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永久終止聆訊的命令。法院亦撤銷了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保釋及更改保釋條件的命令。案件將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另一位法官處理,以決定如何繼續進行檢控。答辯人將被視為須還押候審,並可能發出拘捕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電子證據(特別是即時通訊訊息)的正確法律原則,強調在非為證明內容真實性時,傳聞證據規則不適用。它也明確了在控方上訴期間,法官在處理被告保釋時應維持現狀,以避免上訴結果被架空。這對未來涉及電子證據的刑事案件和保釋申請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特別是對於海外被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手機裡的WhatsApp訊息可以作為呈堂證據嗎?
可以。如果WhatsApp訊息是用來證明被告收到這些通訊,以支持其對行李內容不知情的辯護,則傳聞證據規則不適用,可作為實質證據呈堂。
Q.法官裁定永久終止聆訊後,控方可以上訴嗎?
可以。控方有權就永久終止聆訊的最終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可質疑導致該決定的任何中間裁決。
Q.被告獲准保釋後離開香港,控方上訴得直後會怎樣?
如果控方上訴得直,被告的保釋會被撤銷,並被視為須還押候審。法院可發出拘捕令,要求被告返回香港面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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