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竣細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於2021年6月28日在深水埗被截查。警方在第一被告人身上發現約1.08克可卡因及9,750港元現金;在第二被告人身上發現約7.79克可卡因。兩人分工合作,第二被告人負責「派貨」,第一被告人則協助「袋」毒品及現金,以換取每晚500至1,000港元的報酬。
本案為判刑程序,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毒品份量、被告人年齡及認罪情況決定適當刑期。控方指控兩人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辯方則提出求情理由,包括被告人當時年僅16歲、缺乏刑事紀錄、第一被告人表現卓越的體育背景及第二被告人因失業而受誘惑。
法官根據判刑指引,將可卡因視同海洛英處理。針對控罪(一)的8.87克可卡因,法官考慮到被告人年幼,將量刑起點定為48個月監禁;針對控罪(二),則定為27個月。由於兩名被告人均適時認罪,根據 sentencing principle 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後考慮到兩項控罪的相關性,應用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總刑期。
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及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作為販運可卡因/海洛英的量刑指引。
兩名被告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被判監禁32個月,控罪(二)被判監禁18個月。其中控罪(二)的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最終兩人均被判監禁共 3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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