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基案 DCCC57/2021
漏報營業額及租金是否構成逃稅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立基 Philip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吳立基 Philip 獨資經營建基保安工程公司,並與騰傑國際有限公司合作出版《名錶傳奇》。控方指被告在2002/03至2013/14共十二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漏報應得的廣告營業額,涉及十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漏報營業額合共6,426,823港元。此外,被告出租爾登豪庭地庫B96車位,卻在三個課稅年度漏報合共40,167港元租金。被告辯稱營業額應按扣除成本後的「盈利計算法」計算,並稱不知道車位租金須申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合約P4及P5是否容許被告以扣除印刷、設計及出片費後的數額申報營業額;控方能否證明被告具有蓄意意圖逃稅;以及被告聲稱依賴報稅人員意見、不知道租金須申報,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控方主張應申報廣告總收入的40%,辯方則否認漏報及主觀故意。
判決理由
法庭依《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第82(1)(a)及第51(5)條,確認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蓄意意圖逃稅、報稅表須提交,以及漏報原應申報款項。合約文字顯示建基保安獲廣告總收入40%及定額預付款,結算只為平衡雙方分帳,並不容許扣除印刷成本。法庭接納會計報告、出版報告及證人證供,認定被告所稱盈利計算法不存在。連續三年在表格明確剔選沒有出租物業,且被告具學歷及報稅經驗,顯示其明知而非無知地漏報租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 Shum Kwok Sher v HKSAR 對「wilfully」的理解,即包括知悉或預見行為後果及作出行為的意圖。Denver Chemical Manufacturing Co v FCT 說明逃稅不只是單純不提供資料。R v Lee Shea Sze 因證據背景不同而不適用;R v Radofin Electronics (Far East) Ltd 亦未能支持被告的專業意見抗辯。
裁決與命令
被告面對的十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控方均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完成舉證。法庭裁定全部十五項控罪罪名成立。本判決書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報稅人不能以未有閱讀報稅指南或把責任歸咎於報稅人員,掩蓋其已知悉並簽署的不實申報。合約的客觀文字及整體交易證據,可用以確定應申報收入及推論蓄意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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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漏報公司營業額如何判定為蓄意逃稅?
法庭須證明被告明知報稅責任並蓄意漏報原應申報款項。本案合約訂明建基保安獲廣告總收入40%,被告卻以不存在的扣除成本方法申報,故相關控罪成立。
Q.把報稅工作交給會計師能否免除漏報責任?
交由報稅人員處理並不當然免除責任,尤其被告曾提供資料、閱讀及簽署報稅表。本案法庭不接納被告依賴專業意見的說法,認定其蓄意漏報。
Q.出租車位但沒有申報租金是否構成逃稅?
是否構成罪行取決於控方能否證明蓄意漏報。本案被告連續三年收取車位租金,仍在報稅表剔選沒有出租物業,法庭認定屬蓄意隱瞞,三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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