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平
被告人鍾志平(68歲)駕駛一輛載有乘客的公共小巴,在大棠路北行方向逆線行駛並連續超越三部車輛。在超越過程中,被告撞擊一名正從巴士站下車後橫過馬路的行人劉先生。劉先生受傷嚴重,導致多處骨折並一度入住深切治療部,住院15天及獲73天病假。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量刑。辯方主張案情較輕(無超速、無醉酒、傷者無永久殘疾),並引用多宗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的 precedent 請求寬大處理;控方則強調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的責任及行為的魯莽程度。
法官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確立的原則,認為此類罪行一般應以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分析被告在不必要情況下連續逆線超車三部車,且在巴士站附近未加強警覺,屬十分魯莽及不專注。儘管被告認罪且有悔意,但身為公共車輛司機,其行為對乘客及行人構成潛在風險,不符合非監禁刑罰的 exceptional cases 條件。
主要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確立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的原則。辯方引用的 DCCC 356/2019, DCCC 453/2019 及 DCCC 328/2020 等案例被法官認為案情不同(非職業司機或年齡更高),不具約束力。
被告被判處監禁 5 個月(原定 9 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因高齡酌情寬免 1 個月)。此外,根據 Cap 374 第 36A(2) 及 (3) 條,取消其駕駛資格 2 年,並命令其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本案重申了對於公共交通工具司機在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時,即時監禁是常態而非例外。法官強調即使傷者最終康復,亦不能抹殺案發時駕駛行為的魯莽性及其對公眾安全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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