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ng Cheuk Hang DCCC952/2021
安排偷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Cheuk H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Chung Cheuk Hang承認兩項罪名:串謀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管有危險藥物。他在2021年5月5日至8日期間,作為中間人,聯絡「Lo Chun」及「Fook Jai」,安排十名女性從內地偷渡來港,並預期每人收取數百元;計劃最終未有執行。警方其後在酒店房間搜出含有可卡因的毒品共2.57克。被告承認毒品供個人吸食,並有一項與本案不同的過往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被告僅任中間人的作用、未完成的串謀計劃是否降低刑責,以及少量可卡因的潛在風險。辯方主張被告角色輕微、及早認罪、悔意及家庭負擔,應採較低起點並給予三分之一減刑;控方則依相關案例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沒有直接組織或策劃旅程,且串謀未完全實行,但串謀本身涉及多於一名犯罪者,故須採取較高量刑起點。依Ho Siu Lun等案,第一項罪名起點為監禁四年三個月。就管有毒品而言,依Mok Cho Tik案及毒品數量,起點為十二個月;酒店吸食、收入不穩及分裝包裝顯示存在潛在風險,但總量小且無販運前科,毋須上調。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兩罪原則上須分期執行,再依整體性原則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Ho Siu Lun & Ors及HKSAR v Tse Chi Hei用於評估未完成串謀及非舵手角色的量刑起點;HKSAR v Mok Cho Tik提供簡單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法庭並引用《入境條例》第37D(1)(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以及《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34個月,第二項8個月。第二項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依整體性原則合共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未完成的串謀仍可能因涉及多名犯罪者而提高量刑起點。角色僅為中間人可獲考慮,但不會消除串謀的嚴重性;不同性質的罪行通常分期執行,再以整體性原則調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只替人聯絡安排偷渡,會判多久?
法庭承認被告只是中間人,且偷渡計劃未有完成,但串謀涉及多人,仍屬嚴重罪行。本案第一項罪名經認罪減刑後判監禁34個月。
Q.少量可卡因供自己吸食會如何判刑?
法庭以毒品數量及潛在風險評估刑罰;酒店吸食及分裝包裝並未因數量小而完全免責。本案管有可卡因判監禁8個月,其中4個月與另一罪連續執行。
Q.兩項不同罪行的監禁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不同性質的罪行原則上分期執行,但法庭須考慮整體性,避免總刑期不相稱。本案第二罪8個月中只有4個月與第一罪連續,總刑期為38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