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Chun Yin DCCC741/2021
接載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un Yin and Ho Wai K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協助八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登岸後離開。警方在屯門青碧街附近發現兩輛已發動並亮起車內燈的汽車,Chan Chun Yin(D1)及 Ho Wai Kin(D2)分別在車旁或車內接載該八人。D1承認作出準備協助旅程的行為,D2承認安排八人的來港旅程。D2持有多部電話、電話卡及57,583元現金,通訊紀錄顯示他曾與內地聯絡人及D1頻繁聯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境條例》 (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7D(1)(a)及第37D(1)(c)條下的量刑。D1主張自己只是收取1,500元的司機,應以三年為量刑起點;D2則主張其角色較低,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安排海上旅程,同樣請求三年起點。控方立場則強調計劃周詳、事先策劃及兩人的實際分工。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D2並非單純司機。他持有多部電話及預付電話卡,與D1及其中一名非法入境者有大量通訊,並在八人抵港前負責聯絡內地及香港兩端,顯示其參與有組織且事先策劃的安排。因此,參考HKSAR v Yeung Kam Yuen,D2的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32個月。D1雖角色較低,但新近購買並登記其名下的車輛顯示其有意參與計劃;法院採用三年起點,因認罪減至兩年,再因羈押期間失去祖父酌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an Lai Choi CACC 166/1997,作為司機或較低角色案件三年量刑起點的參考,但認為D2的責任更重。法院亦引用HKSAR v Yeung Kam Yuen CACC 50/2010;該案中召集司機運送15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四年量刑起點獲維持,支持對D2採用四年起點。《入境條例》第37D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裁決與命令
D1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1年11個月。D2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2年8個月。D2的第二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法庭許可不得再行起訴。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涉及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司機若僅負責接載,量刑角色可較低;但電話聯絡、接洽兩地人員及預先準備車輛,均可證明更高程度的參與。法院亦會以實際行為而非被告自稱的職能評估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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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囚多久?
刑期取決於被告的實際角色及參與程度。本案D1作為接載司機被判監禁1年11個月,D2因負責聯絡及安排而被判監禁2年8個月。
Q.只有司機角色會否判較輕刑罰?
司機角色可能較低,但法院會審查是否有其他參與證據。本案雖稱D1只是司機,法院因車輛在案發前新購並認定用於計劃,最終判囚23個月。
Q.多部電話和電話卡會影響非法入境案件量刑嗎?
可以。本案D2持有多部電話及預付電話卡,並與D1及內地聯絡人頻繁通訊,法院據此認定計劃周詳及其角色較重,採用四年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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