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霆麾
被告人馮霆麾是一名中學英語教師,與其 15 歲的女學生 X 發展出師生戀關係。控方指稱被告於 2019 年 1 月起在住所對 X 進行兩次猥褻侵犯,隨後在 2019 年 2 月至 8 月期間與 X 發生五次非法性交。X 於 2020 年向警方舉報,而被告則辯稱在 X 未滿 16 歲前並未發生性行為,僅在 X 成年後(2020 年 7 月)有一次性交。
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是否在 X 未滿 16 歲時對其進行猥褻侵犯及非法性交。控方主張 X 的證供及 WhatsApp 通訊紀錄足以證明罪行;被告則辯稱 X 是因分手及精神問題而誣告,且聲稱雙方對 16 歲「紅線」有共識,在該日期前僅以「意淫」短訊紓緩壓力,並無實質行為。
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且狡辯,其將 WhatsApp 中提及的「痛」、「分泌物」及「味道」解釋為食物或撒嬌,缺乏合理性。法官接納 X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其描述與通訊紀錄吻合。根據 statutory provision 《就業條例》或相關刑事法例(文中提及第 122(2) 條),16 歲以下人士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因此被告行為構成犯罪。
引用第 122(2) 條(關於 16 歲以下人士不能給予同意之規定)。
被告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及五項與 16 歲以下少女性交罪名全部成立。此外,法官撤銷了被告的保釋,並指示控方調查被告是否涉嫌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法官指出被告利用教師身份及年齡優勢,對情竇初開的學生進行心理與身體操縱。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決後語中對被告試圖「教路」影響證人錄像口供的行為表示強烈不滿,並將其視為潛在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