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身體傷害罪如何量刑?

律政司 訴 陳健邦 CAAR10/2021

加刑
上訴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6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crae VP, Zervos JA and A Pang JA12/1/2022[2022] HKCA 2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n Pong Bonny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麥機智副庭長 (Hon Macrae VP)、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Zervos JA)、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A Pang JA)

案情摘要

答辯人陳健邦於2019年4月29日凌晨,在其住所內因不滿受害人與其女友共處,遂對受害人施以暴力。答辯人多次揮拳擊打受害人頭部,並以拇指按壓其眼部,導致受害人左眼眶骨折、結膜下出血、複視 (diplopia) 及創傷後壓力症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原審裁判官最初判處答辯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否原則錯誤或明顯過輕。控方主張原審未充分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及受害人傷勢,辯方則強調答辯人衝動犯案且無預謀,並指控方延誤檢控。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原審裁判官未索取受害人最新的醫療報告,亦未充分重視受害人影響評估報告 (Victim Impact Statement),屬嚴重失誤。法庭強調,暴力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對受害人造成的物理及心理影響。答辯人針對眼部進行持續且惡意的攻擊,性質極其嚴重,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罪責,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ttorney-General’s Reference No 2 of 1995 [1996] 1 Cr App R (S) 274,確立了法庭接收受害人影響評估報告以評估罪行嚴重性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的社會服務令,改判答辯人監禁6個月。法庭考慮到案件漫長的法律程序及答辯人已完成大部分社會服務令,給予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暴力案件中,法庭有責任索取最新的醫療報告及受害人影響評估報告,以準確評估罪行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庭明確指出,刑事法庭不應以民事索償為由,忽視罪行對受害人造成的實質傷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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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在判刑時是否必須考慮受害人的傷勢?
A.

是的。法庭有責任索取最新的醫療報告及受害人影響評估報告 (Victim Impact Statement),以了解罪行對受害人造成的物理及心理影響,從而準確評估罪行的嚴重性。本案中,原審裁判官未有這樣做,被上訴庭裁定為原則錯誤。

Q.如果受害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索償,刑事法庭是否可以不理會其傷勢?
A.

不可以。上訴庭明確指出,刑事判刑的目的並非民事賠償,法庭必須考慮罪行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以反映罪責。即使受害人可進行民事索償,亦不代表刑事法庭可忽視罪行的嚴重性。

Q.為什麼原本判處社會服務令,最後卻改判監禁?
A.

因為原審裁判官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答辯人針對受害人眼部進行了持續且惡意的攻擊,導致永久性傷害。上訴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罪責,故撤銷原判並改判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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