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判刑是否過重?
HKSAR v Lam Kai Ming CACC171/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KAI MING (林啟明)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19年7月21日發生的「721事件」。申請人(原審D4)與其他被告被控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申請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4年8個月。他不服判刑,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罪涉及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大堂及月台襲擊市民,事件分為三個階段,控罪(1)和(2)發生於第一階段。原審法官詳細描述了案情,包括閉路電視錄影、截圖和醫療報告。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一) 4年8個月的刑期明顯過重;(二) 與其他受審後被定罪的同案被告相比,申請人的刑期出現不公平的分歧。控方則強調參與暴動的個人須為暴動群體的整體行為負上刑責,並指出本案的案發背景及申請人積極參與的事實。
判決理由
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法官指出,參與暴動的個人須為暴動群體的整體行為負上相應刑責,此為確立已久的法律原則。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對案情的描述詳盡細緻,並無錯誤的事實基礎。法官強調本案的案發背景(context)與2016年旺角暴動不同,2019年騷亂更為廣泛和持續。本案性質與「私了」無異,且白衣人行為有組織、有預謀,並在月台和車廂內繼續犯案,罪責加倍嚴重。因此,4年8個月的刑期不屬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刑期不短,且沒有良好的勝訴機會。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了在暴動案件中,即使個人未直接施加暴力,也需為群體整體行為負責的法律原則。此外,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案件的案發背景,特別是2019年社會事件的廣泛性和持續性。本案中,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對無辜市民施襲,被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並與「私了」行為相提並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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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但沒有直接傷人,是否仍需負上刑責?
是的,法庭指出參與暴動的個人須為暴動群體的整體行為負上相應刑責,這是確立已久的法律原則。
Q.法庭在判處暴動罪刑期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案件的案發背景、整體案情、被告的個人罪責,以及事件對社會的整體影響。
Q.在「721事件」中,白衣人在元朗站的行為為何被視為嚴重?
法庭認為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且在月台和車廂內繼續犯案,性質與「私了」無異,對市民造成極大恐慌,因此罪責加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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