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人證詞含傳聞證據應否剔除?

Sunni International Limited 訴 Kao Wai Ho Francis HCA1884/2018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剔除證人陳述書的申請,認為應留待審訊處理。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Ng J25/8/2021[2021] HKCFI 2418
合併案件:HCA1884/2018HCA2380/2018HCCW121/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unni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Kao Wai Ho Francis & Others (HCA 1884/2018, HCA 2380/2018 & HCCW 121/2013)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吳嘉輝法官 (Hon 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Sunni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公司」)的清盤程序及相關訴訟。公司曾為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投資控股公司。清盤人Fung Chi Keung及申請人Tsen Yun Lei指控被告(包括Francis Kao及Michael Kao等)在公司清盤前,未經授權挪用公司資產,並透過複雜的轉賬及交易(包括購買遊艇及跑車)將資金轉移至被告名下或其關聯公司。被告申請剔除清盤人及Tsen的證人陳述書,指控其包含傳聞證據、法律意見及煽動性語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清盤人及相關證人的證人陳述書是否因包含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法律意見 (submissions of law)、對文件的評論 (commentary on documents) 或煽動性語言而應被剔除。被告主張該等陳述書違反了證人陳述書應僅涵蓋個人親身知悉事實的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雖然證人陳述書原則上不應包含法律意見或對文件的評論,但對於清盤人而言,其職責是調查公司事務,其陳述書中基於調查所得的發現(即使屬傳聞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並非絕對不可採納。法庭引用「司法程序基本目標」(overriding objective) 指出,在複雜訴訟中,若剔除陳述書將導致訴訟程序冗長且不符合司法公正。法官認為法庭有能力在審訊時排除不當的意見或評論,無需在審前階段採取「藍筆剔除法」(blue pencil approach) 剔除整份陳述書。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JD Wetherspoon plc v Harris [2013] 1 WLR 3296 關於證人陳述書內容的原則,以及 Re Jinro (HK) International Limited (HCCW 1352/2001) 關於清盤人陳述意見的證據效力。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剔除證人陳述書的申請。法庭下令被告須支付原告及申請人因該申請而產生的訟費,並發出暫准命令 (order nisi),批准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涉及清盤人的複雜訴訟中,法庭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採取務實態度。法庭強調,除非陳述書內容極度不當,否則不應在審前階段輕易剔除,應留待審訊法官根據證據的權重 (weight) 作出裁決,以符合司法公正及程序經濟原則。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清盤人的證人陳述書如果包含傳聞證據,會被法庭剔除嗎?
A.

不一定。法庭認為清盤人有責任調查公司事務,其基於調查所得的發現即使屬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在民事訴訟中並非絕對不可採納。法庭在本案中拒絕剔除該陳述書,認為應留待審訊時由法官決定其證據權重。

Q.證人陳述書可以包含對文件的評論或法律意見嗎?
A.

原則上不應包含。根據 Wetherspoon 原則,證人陳述書的功能是提供證人親身知悉的事實。然而,法庭在複雜訴訟中會採取務實態度,若剔除該等內容會阻礙司法公正,法庭傾向於在審訊時自行排除不當內容,而非預先剔除。

Q.法庭在處理剔除證人陳述書申請時,會採取什麼標準?
A.

法庭會考慮「司法程序基本目標」(overriding objective),即確保訴訟公正及符合程序經濟。若剔除申請涉及「藍筆剔除法」(blue pencil approach) 且會增加訟費及延誤審訊,法庭通常會駁回申請,並留待審訊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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