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Yau-ho & Ors HCCC374/2024
綁架毆打索贖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Yau-ho (A1), Mak Pui-i (A2), Wong Wai (A3), Chan Po-to (A4)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與其他被告合謀誘使受害人到油麻地一所旅舍,繼而將他推入房間。第一及第三被告多次毆打受害人,第三被告更以棒球棍施襲。受害人被帶到另一房間後遭綁縛及蒙眼,並被踢打;其銀行卡、手機及3,500元現金被掠去。被告又要求銀行及支付服務密碼,並以釋放受害人為條件索取金錢。受害人答應設法取得40,000元後,第一及第四被告與其家人會面收款時被捕。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承認強行禁錮他人並意圖取得贖金,以及搶劫兩項控罪後應如何量刑。法院須評估暴力、棒球棍、綁縛蒙眼、多人犯案、精心誘捕及索取40,000元等加重因素,並考慮認罪扣減、整體性原則及部分刑期是否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及《盜竊罪條例》第10條,認定兩罪均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參照 HKSAR v KAN Chan-hung and Another,強行禁錮以索取贖金須施加具嚇阻性的重刑,刑期通常不少於八年。第一項控罪以12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八年。搶劫涉及武器、持續施暴及多人圍攻,以九年為起點,扣減後判六年;依整體性原則,第二項其中兩年與首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十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KAN Chan-hung and Another(CACC 489/2002),確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屬極嚴重罪行,須判處嚴厲的阻嚇性刑罰,且量刑起點一般不低於八年。法院亦依據兩項相關法例及認罪扣減、整體性原則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定罪。強行禁錮罪判監八年;搶劫罪判監六年,其中兩年與首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年。
判決啟示
以誘捕方式拘禁、綁縛蒙眼並施以暴力索取贖金,即使索取金額不高,仍會受到嚴厲阻嚇性判刑。案件亦說明認罪扣減不必然抵銷多人犯案、使用武器及持續暴力等重大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以暴力禁錮他人索取贖金可判多久?
法院指出此類罪行極為嚴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並須具備阻嚇性。第一被告因認罪後,強行禁錮罪判監八年。
Q.使用棒球棍及多人毆打後搶劫會如何判刑?
法院把使用棒球棍、多人圍攻、綁縛蒙眼及持續施暴視為加重因素。第一被告搶劫罪判監六年,其中兩年須與另一罪刑期連續執行。
Q.兩項罪行部分連續執行後總共判囚多久?
強行禁錮罪判八年,搶劫罪判六年;依整體性原則,搶劫罪其中兩年連續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十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