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聲明罪的犯罪意圖與法律錯誤?

HKSAR v Shum Wai Kee FACC19/2018

撤銷定罪
上訴人因對法律條文的真誠誤解而獲撤銷定罪。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Cheung PJ and Lord Hoffmann NPJ9/1/2019[2019] HKCFA 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UM WAI KEE (岑偉基)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及賀輔明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岑偉基於2007年因欺詐罪被判監禁。2013年,他申請註冊成為登記護士,並在聲明書中勾選「未曾」被判處監禁式罪行。然而,根據《罪行條例》第37(a)條,他被控作出虛假聲明以獲取註冊。上訴人辯稱,他真誠相信根據《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ROO) 的規定,他無需披露其過往定罪記錄,此信念是基於他前妻范小姐代表他向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尋求的法律意見。初審裁判官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均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認為他明知故犯,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罪行條例》第37(a)條所訂罪行的犯罪意圖 (mens rea) 為何,特別是條文中的「明知虛假或具欺詐性」應如何詮釋。控方認為,只要上訴人知道自己有前科卻聲明沒有,其聲稱的錯誤信念與此無關。上訴人則爭辯,控方必須證明他理解其聲明的虛假性質,並在明知其虛假的情況下作出聲明。此外,上訴人亦爭議下級法院在評估其法律意見證據時存在重大誤解,導致判決不公。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罪行條例》第37(a)條的犯罪意圖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理解其所作聲明的虛假性。如果被告人真誠相信其聲明並非虛假,即使該信念是源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亦不構成所需的犯罪意圖。法院強調,法律錯誤在某些情況下可構成抗辯理由,尤其當法律條文的解釋直接影響聲明是否「虛假」的事實判斷時。本案中,由於《罪犯自新條例》的適用性直接影響上訴人是否需要披露其定罪記錄,因此他對該條例的理解至關重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法院命令答辯人支付上訴人在初審和本上訴中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須評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對上訴人所獲法律意見的證據存在重大誤解,導致對其真誠信念的錯誤判斷。

判決啟示

本判決澄清了《罪行條例》第37(a)條中「明知虛假或具欺詐性」的犯罪意圖,指出被告人對聲明虛假性的理解至關重要,即使是法律錯誤導致的真誠信念,亦可構成抗辯理由。這對涉及專業註冊申請中披露義務的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強調了對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和法律意見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申請專業註冊時,如果我對法律有誤解,會被控虛假聲明嗎?
A.

根據本案判決,如果被告人真誠相信其聲明並非虛假,即使該信念是源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亦不構成《罪行條例》第37(a)條所需的犯罪意圖,因此可能不會被定罪。

Q.《罪犯自新條例》如何影響專業註冊時的披露義務?
A.

《罪犯自新條例》在一般情況下可豁免披露某些輕微定罪。然而,本案指出,若法律有特定條文排除其適用性(例如《護士註冊條例》),則仍須披露。法院會審視被告人對條例的理解是否真誠。

Q.法律意見錯誤是否可以作為刑事控罪的抗辯理由?
A.

本案裁定,若法律錯誤導致被告人真誠相信其聲明並非虛假,且該錯誤直接影響聲明是否「虛假」的事實判斷,則該法律錯誤可作為《罪行條例》第37(a)條下虛假聲明罪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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