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帥榮
被告人於2018年5月7日在西營盤正街被警員截停。警員在其持有的透明膠袋內發現27個小袋,共載有4.94克可卡因(市值約6,260港元)。被告最初聲稱毒品供自用,但最終承認全部毒品是用作非法販運。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販運少量可卡因的量刑 (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毒品份量小、無同類前科且坦白認罪,請求輕判;而法庭需根據上訴法院的判刑指引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法官根據上訴法院對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監禁2至5年),採取數學計算法,將4.94克對應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41.78個月。法官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除非有極罕見的減刑因素,否則必須即時監禁。由於被告曾棄保潛逃,其後悔之說法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CAAR15/1993)、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及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 以確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
被告被判處監禁27個月及24天。該刑期是在量刑起點41.78個月之基礎上,因適時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所得。
本案強調了量刑指引在毒品案件中的數學應用,以及棄保潛逃 (absconding on bail) 會削弱被告關於「後悔」或「承擔責任」的減刑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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