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玉英
被告人與一名80歲獨居老人(顧婆婆)關係親近,以契媽契女相稱。控方指控被告人於2013年10月欺騙顧婆婆,聲稱將45萬餘元用於購買基金養老,實則將其中約40萬元用於購買一份以被告人為受保人、其子為受益人的壽險及意外保險。顧婆婆隨後於2014年報警指控被告人欺騙。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1)條。控方主張被告人虛假表示投資基金以獲取款項;辯方則主張顧婆婆當時在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將款項交予被告人,後因關係惡化而反悔。
法官分析發現,顧婆婆因年齡原因記憶不完整,其證供碎片化且存在矛盾(如對購買基金的記憶不一)。同時,證據顯示顧婆婆曾訂立遺囑將資產留給被告人,並在律師協助下將物業業權加名予被告人之子。法官認為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婆婆原先自願贈與後反悔,二是被告人確實欺騙。由於無法排除前者,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reasonable doubt)。
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7(1) 條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s 17(1))
被告人獲裁定控罪不成立 (Not Guilty)。
本案強調了在涉及高齡證人時,若證供不完整且存在其他支持被告人主張的證據(如遺囑及物業轉讓),法庭在適用 burden of proof 時會傾向於疑點利益歸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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