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玉英案 DCCC1177/2016

訛稱買基金取得款項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排除合理疑點,被告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5/5/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玉英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玉英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罪,指她於2013年10月9日向顧淑嫻訛稱會以港幣450,381.20元購買基金作投資,實際卻將其中400,600元用作購買以被告人為受保人、其兒子為受益人的保險。顧淑嫻年屆八十、獨居,與被告人相識多年。案發當日顧婆婆提取逾45萬元現金,被告人在場,其後同日有400,600元存入保險公司。被告人不作供,僅提出文件證據,辯稱顧婆婆知悉並同意有關安排。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作出虛假陳述,並藉此不誠實地取得顧淑嫻的財產,且具有永久剝奪財產的意圖。爭議核心是被告人當日究竟向顧婆婆說了甚麼,以及顧婆婆是否因虛假陳述而交付款項。辯方主張顧婆婆當時知情同意,後因關係轉差而反悔。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提款、被告人在場及同日支付保險費的時間關係,足以相信保險費來自顧婆婆的提款,但不能單憑此證明存在欺騙。顧婆婆因年長而記憶不完整,未能清楚說明當日對話及提款目的;遺囑及物業業權文件則顯示她可能原本願意把財產給予被告人及其家人,且文件由律師參與。法庭確認存在兩種合理可能:被告人一直欺騙,或顧婆婆原本自願給予財產後改變主意。控方未能排除後者,故依刑事審訊中的無合理疑點證明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原則,疑點利益歸被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該條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罪行;法庭並採用刑事案件中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所面對的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判詞未記載其他刑罰、賠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單有款項流向及被告人從中受益,並不足以證明欺騙及不誠實意圖。當關鍵證人記憶不完整,而文件證據支持兩種合理解釋時,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必須判被告無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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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長者交付的款項改作購買保險,是否一定構成欺騙?
A.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被告作出虛假陳述並不誠實地取得款項。本案因無法確定當日對話及顧婆婆是否自願交款,法庭裁定被告無罪。

Q.只有款項存入被告受益的保險,能否證明她有罪?
A.

不能。這只能支持款項來源及流向的推論,不能單獨證明欺騙或不誠實意圖。本案法庭接納款項可能來自提款,但仍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Q.關鍵證人記憶不完整時,刑事案件會如何處理?
A.

法庭仍會整體評估證供及文件,並判斷控方能否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本案顧婆婆記憶零碎,文件支持兩種解釋,因此疑點利益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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