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認人程序不公是否構成上訴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CHEUNG YIN 及其他人 CACC274/2018

上訴駁回
法庭駁回三名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3/9/2019[2019] HKCA 11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EUNG YIN (D1), LUK WING KEI (D2), FONG WAI YAN (D3)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申請人(A1至A3)被控串謀詐騙罪,涉及安排九宗假結婚。控方傳召九名涉案本地人作為污點證人,並透過「相片認人」程序指認申請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爭議認人手續的公平性及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原審法官裁定其中八項控罪成立,申請人隨後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境處進行「相片認人」程序是否公平,以及原審法官在處理證人可信性及認人證據時,是否錯誤行使酌情權或忽略了潛在的「替換效應」(displacement effect)。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申請人已簽署文件放棄「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並知悉入境處有權採取其他安排。法庭信納入境處人員未曾向證人預先展示相片,且認人程序雖未完全跟隨指引,但未構成不公平。法官強調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的優勢」(advantage of seeing and hearing the witnesses),其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及酌情權的行使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a Ho Fai v HKSAR FAMC 41/2011,指出英國認人手續指引(Code D)不適用於香港。此外亦討論了 Alexander v R [1981] 34 ALR 289、Pitkin v R [1995] 130 ALR 35、R v Russell [1977] 2 NZLR 20 及 R v Ormsby [1985] 1 NZLR 311 等關於相片認人公平性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三名申請人的所有上訴許可申請,並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3W條有關「減時」(loss of time)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不願意參加認人行列,入境處可以安排相片認人嗎?
A.

可以。法庭指出,若疑犯拒絕參與「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入境處有權採取其他安排。本案申請人簽署了相關文件,知悉此權利,因此法庭認為該安排並無不公。

Q.認人程序沒有完全跟隨指引,會導致定罪無效嗎?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即使認人程序未完全跟隨指引,只要客觀上未導致辨認證據不公平,法庭仍可接納該證據。本案中,法庭裁定相關違規未影響審訊公平性。

Q.法庭如何看待證人曾看過疑犯照片的指控?
A.

法庭會視乎原審法官對證人及調查人員證供的評估。本案中,原審法官信納入境處人員未曾預先展示相片,法庭認為此裁決合理,並駁回了申請人關於「替換效應」(displacement effect)的質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