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認人程序不公是否構成上訴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CHEUNG YIN 及其他人 CACC274/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EUNG YIN (D1), LUK WING KEI (D2), FONG WAI YAN (D3)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申請人(A1至A3)被控串謀詐騙罪,涉及安排九宗假結婚。控方傳召九名涉案本地人作為污點證人,並透過「相片認人」程序指認申請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爭議認人手續的公平性及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原審法官裁定其中八項控罪成立,申請人隨後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境處進行「相片認人」程序是否公平,以及原審法官在處理證人可信性及認人證據時,是否錯誤行使酌情權或忽略了潛在的「替換效應」(displacement effect)。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申請人已簽署文件放棄「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並知悉入境處有權採取其他安排。法庭信納入境處人員未曾向證人預先展示相片,且認人程序雖未完全跟隨指引,但未構成不公平。法官強調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的優勢」(advantage of seeing and hearing the witnesses),其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及酌情權的行使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a Ho Fai v HKSAR FAMC 41/2011,指出英國認人手續指引(Code D)不適用於香港。此外亦討論了 Alexander v R [1981] 34 ALR 289、Pitkin v R [1995] 130 ALR 35、R v Russell [1977] 2 NZLR 20 及 R v Ormsby [1985] 1 NZLR 311 等關於相片認人公平性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三名申請人的所有上訴許可申請,並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3W條有關「減時」(loss of time)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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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不願意參加認人行列,入境處可以安排相片認人嗎?
可以。法庭指出,若疑犯拒絕參與「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入境處有權採取其他安排。本案申請人簽署了相關文件,知悉此權利,因此法庭認為該安排並無不公。
Q.認人程序沒有完全跟隨指引,會導致定罪無效嗎?
不一定。法庭認為,即使認人程序未完全跟隨指引,只要客觀上未導致辨認證據不公平,法庭仍可接納該證據。本案中,法庭裁定相關違規未影響審訊公平性。
Q.法庭如何看待證人曾看過疑犯照片的指控?
法庭會視乎原審法官對證人及調查人員證供的評估。本案中,原審法官信納入境處人員未曾預先展示相片,法庭認為此裁決合理,並駁回了申請人關於「替換效應」(displacement effect)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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