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ANGO CASTANO Johny Ricardo DCCC813/2018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RANGO CASTANO Johny Ricard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innie Lau,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RANGO CASTANO Johny Ricardo 因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及非法留港被控。2018年7月21日深夜,警方在中環蘭桂坊附近截查被告,從其牛仔褲右後袋搜出六包毒品及780港元。化驗證實毒品含1.98克可卡因,街頭價值約3,785港元。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購自陌生男子,並表示部分供自己吸食及與所遇女子分享。非法留港控罪押後至其酷刑聲請完成後處理,本判決只處理販運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1.98克可卡因的販運刑期起點,以及被告聲稱自用是否足以減刑。辯方依賴被告吸毒、尿液檢測及康復中心文件,並引用相關案例要求即時釋放;控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大部分毒品供自用。另須決定是否啟動2015年暫緩執行的六星期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認定審訊定罪的起點為二至五年,1.98克相應起點為31個月。單純由辯方席上提出的大部分自用說法,若無可信具體證據,不能獲重大減刑;但尿液檢測、警方錄影會面及康復文件證明被告確為吸毒者,故承認部分自用因素,減去2.5個月。分包包裝及準備與他人分享顯示並非主要供本人消費。被告認罪後判19個月。雖然新罪與原罪性質不同,法院仍因暫緩期尚餘逾三個月而啟動原六星期刑期,並命其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及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確立不超過10克可卡因販運的量刑範圍及起點。法院亦考慮 HKSAR v Choi Chun Wo [2018] 5 HKLRD 717,認為自用減刑須有可信事實基礎;辯方另引用的數宗案件則未支持更大幅度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判監19個月。2015年暫緩執行的六星期監禁全數啟動,並與新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19個月零6星期。非法留港控罪押後處理。
判決啟示
吸毒者身分及部分自用只能在有客觀證據支持時減刑,不能單靠代表陳述。不同性質的新罪仍可觸發暫緩刑期;法院會按暫緩期餘下時間及整體情況決定是否全數啟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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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少量可卡因供自己吸食會否仍屬販運?
法院認為分包毒品及準備與他人分享顯示並非主要供自用;被告雖被接納為吸毒者,仍因販運1.98克可卡因被判監19個月。
Q.吸毒成癮可以減少販運毒品刑期嗎?
可以有限度考慮,但須有可信證據支持。法院依據尿液檢測、錄影會面及康復文件承認部分自用,將31個月起點減至28.5個月,再因認罪判19個月。
Q.新罪與原罪不同仍會啟動暫緩刑期嗎?
可以。法院指出新罪與原罪不同,因此不把違反暫緩刑視為加刑因素,但因暫緩期仍餘逾三個月,最終全數啟動六星期並與新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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