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ARI KRISHAN
被告於2018年9月24日從印度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在對其行李進行X光掃描後發現隱藏隔層,內藏約12.83公斤的大麻樹脂(cannabis resin),街價約923,760港元。被告被捕後聲稱其友人要求他將行李運送到上水某人手中。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販運該數量的大麻樹脂定出適當的 sentence。辯方提出被告患有先天性心室中隔缺損(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且需要手術費,以此作為 mitigation。此外,雙方就「國際元素」(international element)是否應與「進口藥物」重複計算而進行法律討論。
法官參考了多個 precedent 確立的 sentencing guidelines。首先,根據藥物數量(12.83kg),法官設定 starting point 為4年8個月。其次,考慮到案件涉及跨國運送,根據 HKSAR v Masoom Parvez 等案例,額外增加3個月的 enhanced sentence 以反映 international element。最後,由於被告認罪,根據原則給予三分之一的折扣。
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Chan Chi Man 確立大麻樹脂的 sentencing band;引用 HKSAR v Masoom Parvez CACC 85/2015 及 HKSAR v Gurung Surai CACC 225/2014 關於 international element 的加刑標準及 starting point 的參考。
被告被判處監禁39個月(即3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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