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華案 DCCC1079/2017

欠裝修費入屋拆物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項入屋犯法罪均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4/9/2018[2018] HKDC 10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黃金華為裝修工人,替夏先生在油塘一間店舖裝修成髮廊。周先生同意分期支付裝修費,惟工程完成並交場後仍欠款。被告認為裝修材料及設備仍屬自己,先後於2017年9月15日晚上及翌日上午,在未獲准許下進入髮廊,撬開掛鎖,拆卸熱水爐、銅喉、燈槽及儲物架,並損壞店內家具、玻璃、掛畫及其他物品。被告承認進入及部分拆卸行為,但否認犯罪,辯稱只是取回自己的財物。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被告兩次進入店舖時是否明知自己是侵入者;進入時是否意圖非法損壞店內物品及偷竊;裝修完成並交場後,裝修物品的產權是否已轉移給夏先生;被告真誠但錯誤的產權信念,是否排除刑事損壞及盜竊所需的犯罪意圖。控方主張被告蓄意破壞他明知不屬自己的物品;辯方則主張被告有權取回自己的裝修物品。

判決理由

法庭依《盜竊罪條例》第11條,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並在進入時知道自己是侵入者及具有相關犯罪意圖。被告完成工程並交場後已無進入許可;其保留鎖匙、撬鎖及訊息內容均顯示他知悉此點。依《貨品售賣條例》第19(1)條及第20條規則5,裝修及材料在無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交付並交場時,產權已無條件轉移給夏先生。即使被告真誠相信部分物品屬於自己,該信念不能涵蓋捲閘、家具、玻璃及掛畫等非其裝修供應的物品。被告對後者具有損壞意圖或罔顧風險,故兩項控罪均成立;第二項的盜竊意圖則因真誠產權信念未獲證明,但入屋犯法所需的非法損壞意圖已獲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he Queen v To Luen-shun [1995] 1 HKCLR 318,說明從已證實事實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的原則;引用 HKSAR v Wong Sui-ching(FACC12/2011),確認刑事損壞中財產可視為由保管或控制者擁有;引用 The Queen v David Raymone Smith((1974) Cr App R 320)及 Ivey v Genting Casinos [2017] UKSC 67,分別涉及錯誤產權信念及不誠實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涉及意圖非法損壞;第二項在剔除意圖偷竊部分後,仍因意圖非法損壞而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真誠錯誤的產權信念與對明知屬他人的物品作出損壞行為。裝修承辦人不能因欠款而自行進入已交付的營業場所拆取物品;即使部分拆卸行為基於錯誤產權信念,對其他物品的蓄意損壞仍足以構成入屋犯法。法庭亦記錄 Ivey 測試的發展,但因盜竊元素已不足,不必正式裁定香港應否取代 Ghosh 測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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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裝修費未付清可以自行入店拆走裝修物品嗎?
A.

不可以。法庭認為工程完成並交場後,相關物品已轉移給店舖使用者,被告無權自行入內拆取;本案兩項入屋犯法罪均成立。

Q.真誠以為物品屬於自己,損壞物品會否仍然犯法?
A.

真誠而錯誤的產權信念,可能影響對屬於裝修工程物品的犯罪意圖;但不適用於被告明知屬於店主的家具、玻璃及掛畫。本案第一項罪名因此成立。

Q.拆走自己購買的熱水爐是否構成盜竊?
A.

法庭認為被告真誠相信熱水爐及銅喉屬於自己,雖然該信念在法律上錯誤,控方仍未證明其具有盜竊所需意圖;第二項罪名則因非法損壞意圖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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