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07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裝修工人,為夏先生的髮廊進行裝修,費用由周先生資助。工程完工並交場後,周先生仍欠被告約 25,000 至 30,000 元尾數。被告於 2017 年 9 月 15 日及 16 日兩次擅自進入該店舖,剪斷掛鎖並拆除部分裝修物件(如熱水爐、銅喉)及損壞店內家具(如梳妝檯玻璃、焗油機),聲稱是要將舖頭「還原」以追討欠款。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構成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爭議焦點為:(1) 被告進入店舖時是否為「侵入者」且知情;(2) 被告是否具有非法損壞 (criminal damage) 或偷竊 (theft) 的犯罪造意 (mens rea)。被告辯稱他誠實地相信該等裝修物件仍屬其所有,因此缺乏犯罪造意。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 19(1) 及 20 條,被告在完工交場時,物件產權已無條件轉移至夏先生,欠款與產權轉移無關。此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59(2)(a) 及《盜竊罪條例》第 6(1) 條,財產應視為屬由管有或控制之人。雖然法官接納被告誠實相信裝修物件屬己,但其損毀非裝修合約物件(如掛畫、焗油機)的行為證明其具有非法損壞之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A Wong Sui-ching (FACC12/2011) 確立財產管有與控制的原則;引用 The Queen v David Raymone Smith (1974) 關於誠實相信財產屬己而缺乏犯罪造意的原則;提及 Ivey v Genting Casinos [2017] UKSC 67 關於不誠實 (dishonesty) 的測試,但本案最終依據產權與意圖裁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連工包料合約中,產權轉移通常在交場時完成,且不以支付全額款項為前提。即使被告對部分物件有誠實的產權誤解,但若其行為涉及損毀與合約無關的第三方財產,仍不能排除非法損壞的犯罪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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