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振威
被告人施振威於2016年6月25日在粉嶺榮福中心被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黑色背包中發現大量危險藥物,包括約3,313克可卡因、63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76.80克大麻。被告在被捕時及隨後的錄影會面中招認是為了錢而幫人運毒,但於審訊時否認控罪,聲稱背包非其所有且招認是在威脅下作出,最終被陪審團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販運大量混合類別危險藥物的量刑基準(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之確定。辯方主張應將可卡因與冰毒的份量合併計算,並強調大麻份量較少,請求法庭輕判。
法官根據 precedent 裁定,販運超過600克冰毒的量刑指引與可卡因相同,且應採納 R v Lau Tak Ming 案中關於海洛英的量刑指引。由於可卡因與冰毒的判刑指引一致,法庭將兩者份量相加(共3,947克)來確定量刑基準。至於少量大麻,法官認為其份量微不足道,在判刑時不予考慮。
引用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及 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 確立冰毒與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相同;引用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確定具體量刑基準。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25 年 11 個月。
本案確認了在處理多種危險藥物販運時,若不同藥物的量刑指引相同,法庭可將其份量合併計算以決定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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