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人黎友誼(又名 LAI YAU YI)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原審法庭判處刑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於2007年至2012年間曾四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將其刑期由原定的5年3個月提升至5年9個月。申請人對此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原審法官提升刑期的理據。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是否應當因申請人過往的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而將其刑期由5年3個月提升至5年9個月。申請人認為此提升不合理,而答辯方(香港特別行政區)則可能認為該提升是恰當的,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重犯情況。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審閱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因被告人過往在2007年至2012年間四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而將其刑期提升,這一點「有值得上訴法庭考慮之處」。這表明法庭認為此判刑決定可能存在法律或原則上的爭議,需要進一步審視其合理性及是否符合判刑原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將獲准就其刑期向上訴法庭提出正式上訴,法庭將會對判刑的理據進行全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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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因被告過往四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而提升刑期,這一點有值得上訴法庭考慮之處,因此批准了上訴許可申請。
在本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過往有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而提升了刑期。上訴法庭認為此提升的合理性值得進一步審視。
獲得上訴許可批准意味著申請人可以正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法庭將會對原審判決或判刑的理據進行全面審查。
HKSAR v Lai Yau Yi CACC3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