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志彬
被告人霍志彬於2015年5月30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被截查,在其斜孭袋內發現內含86.6克海洛英鹽酸鹽(總重111.4克)的5個透明膠袋。被告人於被捕時承認管有該等毒品,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是水電散工。毒品市值估計為80,542元。
本案涉及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問題。辯方主張被告僅是幫朋友拿取毒品且並無獲益,請求輕判;而控方及法庭則關注被告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觸犯本案,增加了罪行嚴重程度。
法官引用 R v Lau Tak-ming 確立的判刑指引,針對50至20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基準為8至12年監禁。本案毒品重量為86.6克,初步基準定為8年8個月。由於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官將量刑基準上調至9年,隨後考慮到被告認罪(plea of guilty),給予折扣後最終判處入獄6年。
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用於確定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基準(sentencing guidelines)。
被告人被判入獄6年。
法官明確指出,被告因另一案件而被判入戒毒所的時間不能在本案刑期中扣除,亦不能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mitigating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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