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東升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17歲)與第三被告人串謀販運約97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第三被告人指使第一被告人在新港酒店租房包裝毒品並準備寄往澳洲。警員在的士截查中發現藏於麵包機內的毒品,隨後將兩名被告人逮捕。涉案毒品市價約43萬港元。
本案主要涉及對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 sentencing。核心爭議在於如何根據毒品重量確定量刑起點,以及是否應因「寄往海外」及「利用未成年人販毒」而加刑。第一被告人請求基於年青及認罪酌情輕判;第三被告人則辯稱並非主腦。
法官根據 譚伊真案 的量刑指引,以 976 克「冰」對應的監禁 21 年 11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毒品擬寄往澳洲,屬於加刑因素,故各加刑 1 年 6 個月。針對第三被告人,法官引用 statutory provision 《危險藥物條例》第 56A 條,認定其明知第一被告人未成年而蓄意利用之,故額外加刑 3 年。最後根據認罪程度給予減刑。
引用 譚伊真案 確定量刑起點;引用 CACC 85/2014 處理寄往海外的加刑;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成案 決定利用未成年人販毒的加刑幅度。
第一被告人被判入獄 15 年 7 個月(起點 23 年 5 個月,認罪減刑 7 年 10 個月)。第三被告人被判入獄 17 年 7 個月(起點 26 年 5 個月,認罪減刑 8 年 10 個月)。
本案強調了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 56A 條,蓄意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販毒將導致顯著的加刑,且將毒品寄往海外亦會提高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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