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假誓罪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HKSAR v Wong Kam Ching CACC74/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m Ching (黃鑑清)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Pang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鑑清為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因在南丫島海難調查委員會(COI)上作虛假證供,被控一項「發假誓」(perjury)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他聲稱在2012年5月8日檢查「南丫四號」時,曾看到並點算船上的兒童救生衣數量。然而,COI報告指出「南丫四號」在海難發生時並無兒童救生衣。控方證人亦證實公司從未購買或放置兒童救生衣於該船上。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定罪及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定罪提出四項上訴理由:其證供對COI是否「關鍵」(materiality point);控方證人就其證供虛假性是否互相「佐證」(corroboration point);法官認定其證供虛假是否出錯(falsity point);以及對定罪的安全性存在「隱約疑慮」(lurking doubt)。就判刑方面,申請人認為15個月監禁過重,並指法官未充分考慮其良好品格及政府服務年資,且檢控延誤。
判決理由
法官駁回申請人所有上訴理由。關於「關鍵性」,法官認為申請人的證供確實可能影響COI對事故原因及海事安全監管系統的評估。關於「佐證」,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儘管個別記憶模糊,但整體上足以證明船上沒有兒童救生衣,並駁斥了「道具船做法」(prop boat practice)的辯解。關於「虛假性」,法官信納控方證人PW1的證供,即他從未為「南丫四號」購買兒童救生衣,並認為申請人沒有動機說謊的論點不成立。關於「隱約疑慮」,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道具船做法」並無說服力。判刑方面,法官認為發假誓屬嚴重罪行,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並已考慮到申請人的抑鬱症及檢控延誤給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亦告知申請人有權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但若申請無實質理據,上訴法庭可能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W(1)條命令其損失上訴時間。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發假誓罪行的嚴重性,尤其是在重大公共調查中。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服務記錄,且有檢控延誤,監禁仍是此類罪行的適當判罰。法庭亦明確指出,被告在被給予機會撤回虛假證供後仍堅持,將被視為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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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調查委員會作假證供會被判什麼刑罰?
本案中,申請人因在南丫島海難調查委員會作假證供,被判處監禁15個月。法庭強調發假誓是嚴重罪行,通常會判處即時監禁。
Q.檢控延誤會影響判刑嗎?
會。本案中,法官考慮到檢控延誤,已在量刑時給予6個月的減刑,並將其納入總體減刑因素中。
Q.良好品格和服務記錄能否避免監禁?
不能。本案中,儘管申請人有良好品格和長期政府服務記錄,但法庭仍認為發假誓罪行嚴重,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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