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在本案中,第四被告持有贓物但爆竊罪名不能成立,法庭根據「新近管有 (doctrine of recent possession)」原則,將其罪名轉為處理贓物罪。
是的。法庭認為若能證明被告知道共犯在偷竊並協助把風,即構成共犯。本案中第五被告因招認把風且與案情吻合而被判爆竊罪成。
法庭會審視證供的可信度。在本案中,法官認為第二及第四被告關於被威脅的說法是誇大或無中生有,因此接納口供的自願性。
HKSAR v Tam Lai-fong & Others DCCC882/2015
本案涉及多宗非法入屋盜竊罪行。第一被告陳創明被指為主要人物。第二被告譚麗芳被指在美田邨及馬鞍山案件中負責「睇水」 (look-out);第四被告黃明寶被指在旺角及尖沙咀案件中協助;第五被告湯少廷則被指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時裝店爆竊案中負責把風並協助運走贓物。警方在第四被告身上發現一件屬於尖沙咀受害店鋪的獨特黑色T裇。
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人的警誡口供及補錄口供是否自願且可接納;2.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四、五被告在相關爆竊案中扮演共犯角色;3. 第四被告持有贓物是否足以證明其犯下爆竊罪。
法官首先裁定被告人指稱的警務人員威脅均屬誇大或無中生有,接納口供之自願性。針對第二被告,法官認為其供詞含糊且缺乏直接證據,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benefit of the doubt) 裁定其無罪。針對第四被告,雖爆竊罪證不足,但基於「新近管有」 (doctrine of recent possession) 原則,其持有獨特贓物足以證明其處理贓物罪成。針對第五被告,其自願招認詳細且與案情吻合,足以證明其作為把風共犯之責任。
引用 Galbraith 原則評估表面證供是否足以要求被告答辯;引用「新近管有」 (doctrine of recent possession) 原則認定處理贓物罪。
第二被告所有控罪均獲判無罪;第四被告第二項控罪無罪,第三項控罪轉以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裁決罪成;第五被告第三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了在缺乏直接證據且被告供詞含糊時,法庭將嚴格執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同時展示了即使爆竊罪名不能成立,持有獨特贓物仍可透過「新近管有」原則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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