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以健康理由申請撤銷傳票是否獲批?

Li Shiu To 訴 Cheung Pik Ng HCA416/2003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撤銷傳票申請,因第三方仍具備作供能力。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8/6/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 Shiu To v Cheung Pik Ng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桂如法官 (Hon Au-Y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第三方 (Third Party) 李瑞智 (LSK) 申請撤銷由第一被告 (D1) 發出的傳票 (Subpoena)。LSK 聲稱其健康狀況欠佳,包括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及輕度至中度認知障礙,不適宜出庭作供。然而,LSK 仍能處理公司事務,包括簽署大額支票及擔任多間公司董事。D1 認為 LSK 是其唯一證人,其證供對案件至關重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發出傳票是否構成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以及該傳票對第三方而言是否屬於壓迫性 (Oppressive) 或無理煩擾 (Vexatious)。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儘管醫療報告顯示 LSK 患有輕度認知障礙及身體疾病,但並未達到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Mentally incapacitated) 的程度。法庭指出,LSK 近期仍能處理重大財務決策(如簽署逾六百萬元支票)及履行董事職責,顯示其認知能力足以應付作供。法庭強調,透過適當安排(如增加休息時間),法庭可配合其身體狀況。因此,發出傳票並非濫用程序,亦不具壓迫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5, volume 1, paragraph 38/19/12; Computer Personnel Limited v Digital Equipment (HK) Limited, Civ App No 29/1987.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三方李瑞智撤銷傳票的申請,並將訟費 (Costs) 留待日後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證人患有認知障礙,是否可以拒絕出庭作供?
A.

並非所有認知障礙均構成拒絕作供的理由。法庭會評估證人是否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Mentally incapacitated)。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第三方仍能處理複雜財務及公司事務,具備作供能力,因此駁回其撤銷傳票的申請。

Q.法庭如何判斷證人是否適合出庭?
A.

法庭會綜合考慮醫療報告及證人的實際行為。若證人能處理日常或重大事務,法庭通常會認為其具備作供能力,並可透過增加休息時間等安排配合其身體狀況。本案中,法庭因第三方仍能簽署大額支票而裁定其適合出庭。

Q.如果證人申請撤銷傳票,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主要考慮發出傳票是否構成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以及傳票是否具壓迫性 (Oppressive) 或無理煩擾 (Vexatious)。法庭在本案中平衡了各方利益,裁定傳票並非濫用,且證人有義務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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