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遠寧案 HCCC340/2013

賒賬取得鑽石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八個月
44項控罪合共判監六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15/5/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遠寧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案情摘要

被告人嚴遠寧是鑽石城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實際經營者。2012年10月16日至12月4日期間,他從多名供應商取得鑽石,部分以銷售形式購入,部分以寄售或暫借形式取得,承諾付款或交還,惟其後未能履行。涉及鑽石總值超過二千三百萬港元。被告人又曾虛報遺失鑽石,以逃避約三百萬元貨款責任。警方拘捕他時起回部分涉案鑽石,並在公司搜出交易文件及證書。被告人承認44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屬判刑程序,核心問題是如何按損失金額、違反誠信程度、持續犯案方式及認罪因素,為18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26項盜竊罪訂定量刑起點,並決定各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行為源於周轉困難、情節不複雜、被告後悔,且部分事主已獲保險賠償,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先以現金交易取得供應商信任,繼而在兩個月內反覆以暫借、賒賬方式取得鑽石,屬嚴重違反誠信,並以虛報遺失鑽石逃避責任,故沒有充分理由大幅減刑。依據張美嬌案的量刑指引,損失超過一千五百萬元的違反誠信案件,量刑起點應為十年或以上。第一組每罪以七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28個月;第二組每罪以九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年。法庭再依整體刑罰原則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張美嬌案作為違反誠信案件的量刑指引,指出損失超過一千五百萬元時,量刑起點應為十年或以上。判刑亦應考慮認罪扣減及整體刑罰原則。涉及的法例包括《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及第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44項控罪被判刑。18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每項判監四年八個月,全部同期執行;26項盜竊罪每項判監六年,全部同期執行。其中第二組總刑期兩年與第一組分期執行,被告人合共監禁六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利用業界既有的暫借或賒賬交易模式,先建立信任後在短期內反覆取得財物,仍可構成嚴重違反誠信。部分事主獲保險賠償並不會消除罪責,亦不必然導致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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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賒賬方式取得鑽石後不付款會判囚嗎?
A.

可以。被告以暫借及賒賬方式取得鑽石後未付款或交還,承認欺騙及盜竊等44項控罪,最終被判合共監禁六年八個月。

Q.受害人獲保險賠償會否令刑期大幅減少?
A.

不一定。辯方指出部分事主已獲保險賠償,但法庭仍認為案件屬嚴重違反誠信,並未因此大幅減刑,僅按被告認罪作出相應扣減。

Q.多項欺騙及盜竊罪的刑期如何計算?
A.

本案中,18項欺騙罪刑期同期執行,26項盜竊罪刑期亦同期執行;法庭再將第二組刑期其中兩年與第一組分期執行,合共判監六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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