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量刑指引修訂是否具追溯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德 CACC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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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獲部分批准,刑期因提供協助而獲減免。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JA and K Yeung J19/1/2026[2026] HKCA 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Man Tak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Hon Macrae VP, Zervos JA, K Yeu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林文德於2016年1月26日被捕,隨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案情指警方在油麻地果欄一間鐵皮屋內發現申請人,並目擊他與另外兩人進行毒品交易。申請人承認負責在該處分拆可卡因。原審法官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判處其總刑期為22年4個月。申請人於2024年申請逾期上訴,理由包括其曾向當局提供協助,以及應適用最新的量刑指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申請人因提供協助是否應獲減刑;(2) 申請人是否適用《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中關於販毒罪的修訂量刑指引,以及該指引的追溯效力與「案件程序是否仍然存在」(sentencing process is still extant) 的認定標準。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關於量刑指引的修訂,應以《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判決日期(2018年9月18日)作為「事態」(state of affairs) 的起點。對於仍在司法程序中的上訴人,若其判刑日期在該日或之後,原則上可受惠於新指引。然而,法庭強調量刑並非單純的算術問題,需考慮被告的角色與罪責。本案中,申請人並非單純的倉務員或運毒者,其角色與罪責較重,即使適用新指引,其刑期亦屬合理。法庭僅因其提供協助而給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Seabrook v HKSAR (1999) 2 HKCFAR 184、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2 HKLRD 138 及 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 [2018] 5 HKLRD 88 等案例,確立了量刑指引變更的適用範圍與追溯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就提供協助的理由提出逾期上訴,並將其總刑期由22年4個月減至20年9個月。關於適用新量刑指引的申請則被駁回,因其角色與罪責較重,刑期並無不當。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販毒案量刑指引的修訂(Huang Ruifang (No 3))僅適用於判刑日期在2018年9月18日或之後的案件。此日期標誌著法庭開始關注舊指引導致量刑過窄的問題。此判決為處理大量積壓的販毒上訴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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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毒案的量刑指引修訂後,舊案是否可以申請減刑?
A.

法庭裁定,只有在2018年9月18日或之後判刑,且案件仍處於司法程序中的上訴人,原則上才可受惠於新量刑指引。本案申請人因判刑日期早於該日,且角色罪責較重,未能獲減刑。

Q.為什麼法庭選擇2018年9月18日作為量刑指引修訂的關鍵日期?
A.

該日是《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判決發布的日子。法庭認為該案中三位法官首次共同表達了對舊量刑指引導致量刑過窄的關注,標誌著修訂進程的開始。

Q.如果我曾向警方提供協助,是否一定可以獲得減刑?
A.

不一定。法庭會評估協助的實用性。本案中,法庭承認申請人提供的第一項協助具有實用價值,因此給予了約7%的減刑,但強調減刑幅度取決於協助的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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