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凱風
被告人於2020年4月6日凌晨在石硤尾大坑東邨被捕。警方在其外套口袋及住所內搜獲共 6.94 克可卡因及 15.95 克草本大麻,以及電子磅、空膠袋及現金。被告承認因新冠疫情失業導致經濟困難,向一名叫阿 B 的人購買毒品,意圖轉賣部分以賺取利潤維持生計,其餘則留作自用。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販運兩種不同性質毒品(可卡因及大麻)的被告人定刑。辯方主張部分毒品屬自用,請求法庭給予減刑;控方對此並未全盤反對。法庭需決定自用部分的比例及其對量刑基準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的影響。
法官首先根據 AG v Pedro Nel Rojas 及相關指引,以可卡因重量計算量刑基準,而草本大麻因份量較少且藥力較弱,不對判刑產生實質影響。針對「自用」主張,法官引用 HKSAR v Wong Suet Hau 考慮毒品數量、包裝、工具及被告毒癮等因素,認定被告確實有顯著部分自用,故在量刑基準上給予 13% 的減刑,隨後再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及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確立可卡因量刑指引;引用 HKSAR v Kong Tat Lung [2018] 5 HKLRD 623 及 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判定自用毒品的減刑幅度及考慮因素;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定先扣除自用折扣再扣除認罪折扣的計算順序。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法庭裁定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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