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德FARAZ WAQAAS
2019年12月1日,警方在元朗公路追截一輛牌照過期的奧迪房車 (WC 6109)。該車在追截過程中高速行駛、切線並最終撞上兩輛靜止私家車。駕駛者下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在洪安里制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並指稱其在現場及警署的供詞是被誘使簽署。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包括:(i) 身份辨認:控方能否證明從車上逃跑並被捕的人即是被告;(ii) 駕駛行為:被告的駕駛方式是否達到 statutory provision 定義的「危險駕駛」門檻;(iii) 證據可接納性:被告在現場及警署的口頭招認與補錄供詞是否屬自願作出。
法官首先根據 R v Galbraith 原則裁定表面證據成立。關於身份辨認,法官引用 R v Gayle 區分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與 evidence of description,認為警員對衣着及身形的描述屬一般證據,且追截過程光線充足、目標唯一,故可信。關於危險駕駛,法官參考 HKSAR v 林灝言 及 R v Conteh,認定被告超速、左穿右插及衝紅燈導致嚴重碰撞,其駕駛水平「遠遜於」合格謹慎駕駛人,符合危險駕駛定義。
R v Galbraith (中段陳詞標準); R v Gayle 及 HKSAR v Chang Po Hon (區分辨認證據與描述證據); R v Conteh 及 HKSAR v 林灝言 (危險駕駛之法定門檻)。
被告五項控罪全部罪成:(1) 危險駕駛;(2)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3) 駕駛未領牌車輛;(4)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5) 使用不符合安全玻璃規例的汽車。
法官裁定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因警員在處理語言溝通及翻譯上存在 a flaw,不被接納為呈堂證據,但強調這並不影響警員作為證人的可信性 (credibility)。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