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睇水」的罪責與判刑?

HKSAR v Lee Ping Hei & Anor CAAR14/2020

加刑
上訴庭:原審判錯,兩被告加刑至10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on CJHC, Pang JA and M Poon J24/2/2021[2021] HKCA 2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Ping Hei (李炳希) and Lee Tsz Hang (利子恆)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潘兆初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官、潘敏琦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1日晚上,兩名答辯人李炳希和利子恆在旺角與一群黑衣人堵路。一名便衣警員(PW1)在拍攝時被發現,隨後被兩名答辯人及其他人追趕。PW1在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處被拳打腳踢,導致頭部受傷、短暫失去知覺,以及身體多處擦傷和瘀傷,共獲36天病假。兩名答辯人於2020年2月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擔任襲擊者的「睇水」(lookouts)。原審裁判官裁定兩人襲警罪成,判處三個月監禁。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覆核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犯了原則性錯誤,以及判處的三個月監禁是否明顯不足。律政司(申請人)認為,裁判官未充分考慮襲警罪的阻嚇性刑罰原則,錯誤評估兩名答辯人的罪責,並認為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答辯人則辯稱,裁判官已考慮阻嚇性原則,且其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或明顯不足,並強調其參與程度較低且無預謀。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且刑罰明顯不足。法庭指出,裁判官在確定量刑起點時,未有遵循正確的判刑步驟,即先確定量刑起點再考慮加重和減輕因素。法庭強調襲警是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及維護法治。法庭認為,兩名答辯人作為「睇水」的角色至關重要,其罪責與實際施襲者相若,並非如裁判官所指處於最低程度。此外,初犯和對法律無知等因素,在不認罪的案件中通常不構成大幅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襲警罪的判刑原則及共同犯罪的罪責評估:

  • HKSAR v Fok Ka Po Joe (No 2), [2019] 2 HKLRD 1:闡明量刑起點的定義及判刑步驟。
  •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CACC 93/2019, [2020] HKCA 974:指出量刑起點應考慮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
  • HKSAR v Choi Ping Chiu, CACC 312/2010:強調襲警罪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護法治。
  • HKSAR v Chan Pak Yeung, [2018] 2 HKLRD 386:重申襲警罪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判刑的必要性。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Man Chung, CAAR 4/2019, [2020] 4 HKLRD 941:判刑時需考慮案發時間、地點、人數及鼓勵他人參與的可能性。
  • SJ v Tso Tsz Kin, [2004] 2 HKC 139 及 HKSAR v Liu Hiu Zhi, CACC 184/2008:支持「睇水」的罪責與實際施襲者相若的觀點。
  • HKSAR v Wong Cho Shing & Ors, CACC 38/2017, [2019] HKCA 839:說明在共同犯罪中,法庭可根據參與程度判處不同刑罰,但本案情況不同。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成立,撤銷原審裁判官判處的3個月監禁刑罰。考慮到襲警罪的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法庭認為實際施襲者的適當刑罰為15個月監禁,而兩名答辯人的適當刑罰為12個月監禁。由於是刑罰覆核且答辯人已服畢刑期,法庭進一步減刑2個月,最終判處兩名答辯人各10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襲警罪的嚴重性,以及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它強調了「睇水」在共同犯罪中的關鍵作用,其罪責可能與實際施襲者相若。此外,法庭明確了判刑時應遵循的正確步驟,即先確定量刑起點再考慮加重和減輕因素,並指出初犯和對法律無知等因素在不認罪案件中通常不構成大幅減刑理由。本案對未來涉及共同犯罪和襲警案件的判刑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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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襲警罪的「睇水」角色,刑罰會比實際施襲者輕嗎?
A.

本案中,上訴法庭裁定「睇水」的角色至關重要,其罪責與實際施襲者相若,不應獲大幅減刑。

Q.襲警罪的判刑原則是什麼?
A.

襲警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及維護法治。

Q.初犯或對法律無知,在襲警案中能減刑嗎?
A.

本案指出,初犯和對法律無知等因素,在不認罪的案件中通常不構成大幅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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