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罪行判刑時更生因素的考慮?
HKSAR v Lam Ka Sin CACC341/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KA SIN also known as MAK KA SI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cWalters JJA 及 Zervos J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6年1月12日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涉案金額為110萬港元。她同意借出銀行帳戶予犯罪集團收取受害人的款項,並曾嘗試存入一張110萬港元的支票,但因支票有問題未能成功。其後她退出安排,沒有再參與。上訴人於2018年5月誕下一子,並在兒子出生後積極改過自新,戒除毒癮。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1年1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否充分考慮了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參與程度較低、以及其在犯案後積極改過自新的「特殊情況」,以致未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上訴方認為,上訴人已改過自新,且其參與程度低,應獲減刑或判處緩刑。控方則強調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認為即時監禁是必要的,但承認原審法官可能未有充分考慮個人化判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因素,導致量刑起點過高且不恰當。法庭強調,判刑不僅要考慮阻嚇性,亦應重視更生(rehabilitation)目標,尤其是在有「特殊情況」時。本案中,上訴人退出犯罪安排、年紀輕、易受影響、誕子後積極改過自新及真心悔過等因素,構成應予考慮的「特殊情況」,應給予個人化判刑。法庭將量刑起點定為24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16個月,並因已服刑期而即時釋放。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洗黑錢案件的判例,包括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n Yee [2017] 3 HKLRD 678,強調洗黑錢罪行即使是初犯也應判處即時監禁。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則指出洗黑錢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標準,應考慮多種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提供了涉案金額與量刑起點的參考。此外,HKSAR v Leung Pui Shan [2008] 4 HKLRD 14 強調判刑需針對個別犯人情況進行調整,而非僅限於罪行類別。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撤銷原審法官的判刑,改判上訴人監禁16個月。由於上訴人已服滿相等於該刑期的監禁時間,法庭命令她即時獲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判刑時應平衡阻嚇、懲罰、預防及更生(rehabilitation)等目標,並強調在洗黑錢等嚴重罪行中,即使阻嚇性是首要考慮,也不應忽視更生目標。法庭指出,判刑並非「非黑即白」,應針對個別犯人的特殊情況進行個人化判刑,尤其是在犯人有顯著悔改和更生跡象時。本案為洗黑錢案件的判刑提供了更具彈性的指引,強調了「特殊情況」在量刑中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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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行是否一定會判處即時監禁?
一般而言,洗黑錢罪行即使是初犯,也應判處即時監禁。然而,法庭在有「特殊情況」時,可考慮其他判刑選項,例如緩刑。
Q.判刑時法官會考慮哪些個人因素?
法官會考慮犯人的年齡、個人背景、對罪行的參與程度、是否真心悔過、以及犯案後的更生努力等。這些因素可能構成「特殊情況」,影響判刑。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起點如何決定?
洗黑錢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標準,但涉案金額是重要考量。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犯人的參與程度、罪行的複雜性等因素,靈活調整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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