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申請人(即原審第三被告)Lo Kin Man。判決書主要內容為一份更正啟事 (corrigendum),旨在更正原判決書中關於申請人(第三被告)法律代表的陳述。更正啟事指出,申請人的法律代表應為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僅處理判刑事宜)、劉偉聰大律師(處理定罪及判刑事宜)及莫天娜大律師(僅處理判刑事宜)。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質性法律問題,而是關於原判決書中對申請人(第三被告)法律代表的記錄是否準確。更正啟事旨在澄清和修正這一程序性錯誤,確保法庭記錄的準確性。
本判決為一份更正啟事,其目的在於修正原判決書中的筆誤或記錄錯誤。法庭透過發出更正啟事,確保其官方記錄準確無誤,特別是關於訴訟各方的法律代表身份。這反映了法庭對程序準確性和記錄完整性的重視。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發出更正啟事,修正了原判決書中關於申請人(第三被告)法律代表的陳述。更正啟事明確指出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及莫天娜大律師為申請人的法律代表,並說明了他們各自負責的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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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啟事 (corrigendum) 是法庭發出的一份文件,用於修正先前判決書中的筆誤或記錄錯誤,以確保法庭記錄的準確性。
法庭發出更正啟事是為了修正判決書中的錯誤,例如本案中關於法律代表的記錄錯誤,以維護司法程序的準確性和嚴謹性。
更正啟事通常只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記錄錯誤,而非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結果。本案的更正啟事僅修正了法律代表的記錄。
HKSAR v Lo Kin Man CACC16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