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共同目的的認定?
HKSAR v Lo Kin Man CACC164/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Kin Man (盧建民)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齡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盧建民(第三被告)因一項暴動罪(控罪三)被定罪,判處監禁七年。他其後申請就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但於2020年4月2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現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32(2)條,申請證明其上訴許可被拒的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期能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就定罪而言,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暴動罪(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的構成要素中,「共同目的」是否必須區別於被告人共同的破壞社會安寧的犯罪意圖 (mens rea)。申請人認為,必須證明存在一個超越破壞社會安寧的「最終共同目的」。就判刑而言,爭議點包括在沒有策劃或組織暴動的明確裁斷下,是否允許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及在比較不同控罪和案件時,判刑一致性原則的適用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重申,暴動罪的「共同目的」要素,可僅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無需證明存在一個「最終共同目的」或動機。法院認為,此法律觀點已獲確立,且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不具可合理爭辯性。關於判刑,法院強調暴動罪的判刑原則是阻嚇性 (deterrence),罪行的嚴重性應從暴動者整體行為而非個別成員行為來判斷。比較不同案件的判刑對判刑法庭而言沒有幫助,因為每宗案件的事實不同,重要的是正確應用判刑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來支持其判決:
- Secretary of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HKLRD 556:法院澄清此案並未確立暴動罪需證明「最終共同目的」的要求。
- Chan Chi Ming v R [1979] HKLR 491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n Shen [2012] 3 HKLRD 652:用於討論判刑一致性原則。
- R v Blackshaw & Others [2012] 1 Cr. App. R. (S) 114 及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支持暴動罪判刑應從整體而非個別成員行為判斷,並強調阻嚇性原則。
- HKSAR v Yeung Ka Lun [2019] 1 HKC 296:用於比較判刑。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證明申請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的法律問題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並駁回其兩份動議通知書。這意味著申請人無法就其定罪和判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暴動罪案件中的兩個關鍵法律原則:一是暴動罪的「共同目的」不要求存在超越破壞社會安寧的「最終共同目的」;二是暴動罪的判刑以阻嚇性為主,並應從暴動者整體行為判斷罪行嚴重性,而非個別成員行為。判刑一致性原則的應用應著重於正確應用判刑原則,而非簡單比較不同案件的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暴動罪的「共同目的」是否必須是一個超越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
根據本案判決,暴動罪的「共同目的」可以僅是破壞社會安寧,無需證明存在一個「最終共同目的」。
Q.暴動罪的判刑會考慮個別參與者的行為嗎?
本案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應從暴動者整體行為判斷,而非個別成員的行為。
Q.比較其他暴動案件的判刑對我的案件有幫助嗎?
本案裁定,比較其他案件的判刑對判刑法庭沒有幫助,因為每宗案件的事實不同,應著重正確應用判刑原則。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